為強化在華外國人的法治保障,上海市崇明區司法局創新推出《談“典”看法》普法短視頻“涉外篇”,聚焦外國人在中國學習、生活、就業中的高頻法治需求,以真實故事為藍本,通過AI生成動畫的形式,打造虛擬外籍普法講解員,力求將抽象的法條還原成可感可知、可學可用的“法治指南”,讓每個跨越山海的故事都有法可依。
本期主講人是來自丹麥的安娜
她與崇明小伙阿明已結婚一年有余
涉外婚姻適用哪國法律?
結婚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是否有必要簽訂婚前協議?
安娜將結合自己的親身經歷
為大家揭開跨國婚姻中的法律謎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法》
第二十一條: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
第二條: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則確定的鄉(鎮)人民政府。
第八條:申請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或者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按照國際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辦理。
申請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身份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按照國際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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