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歲大媽冒用82歲老母親的老年卡坐地鐵,被工作人員發現后竟搶對講機、大鬧車站,第二天還以“高血壓發作”為由把地鐵公司告上法庭索賠6萬!法院這樣判!(來源: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年8月,武漢地鐵站發生了一出鬧劇:59歲的劉某用82歲老母親林某的老年卡蹭免費地鐵,結果被工作人員當場識破。心虛之下,她竟然上手搶工作人員的對講機,雙方發生拉扯。
隨后,工作人員報警,民警出警后,展開了調查,劉某承認其自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27日期間采用貼身過閘、站外更新、冒用他人證件等方式進出站、未足額支付票款,自愿向武漢地鐵補繳票款50元。
次日,林某與劉某母女二人一同前往醫院看病,均診斷為頭痛、高血壓。
住院幾天出來后,林某與劉某母女二人,以地鐵工作人員態度粗暴、長時間留置限制人身自由造成自己二人身體創傷為由,將地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地鐵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以及后續的治療、誤工費等等6萬余元損失。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林某母女的訴訟請求。從法律角度看,為何法院不支持林某母女的請求呢?
1. 逃票違法,誠信破產
地鐵乘車是運輸合同關系,乘客買票是基本義務。劉某明知自己沒資格用老年卡,還長期冒用(從8月1日到27日都在逃票),明顯違反《武漢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冒用老年卡不僅要補票,還可能被罰款最高票價的5-10倍(武漢地鐵規定)。此前有人因長期逃票被罰2160元,甚至有人因偽造證件被拘留。 劉某有違法過錯行為在先。
2. 正當履職與侵權責任的界限
劉某聲稱工作人員“粗暴執法”,但監控顯示:工作人員只是正常查驗,沒有過激行為;滯留是因為等警察處理,并非“非法關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地鐵公司工作人員的行為符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關于票務檢查的授權,不存在過錯。
3. 因果關系與舉證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劉某母女雖提交了醫療診斷證明,但不能證明:健康問題與地鐵工作人員行為存在醫學上的必然聯系,也就是說工作人員的行為不能必然導致高血壓的后果。
《民法典》第8條: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劉某自己違規在先,還想靠訴訟索要錢財,純屬浪費司法資源。
事情報道后,網友們熱議:
“59歲還沒到老年卡年齡,蹭老媽的卡就算了,被抓了還演‘受害者’?”
“你說是地鐵工作人員氣出高血壓,病歷上寫‘情緒激動誘發’,那到底是逃票心虛激動,還是被查才激動?”
法律不保護“又當又立” ,這起案子給所有人提了個醒,守法是底線,別指望違規還能“維權致富”。
親愛的讀者朋友們,你們見過哪些離譜的逃票操作呢?歡迎評論區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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