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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買賣,二十年后賣房人反悔要求收回,合同是否有效?買賣雙方又該如何承擔責任?這起案例將為你揭開農村房屋交易背后的法律邏輯。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孫強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自己與陳輝于2004 年 2 月 24 日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
判令陳輝將位于某村的一號房屋返還;
訴訟費用由陳輝承擔。
孫強稱自己是某村村民,2004 年 2 月 24 日,將名下一號房屋出售給非本村村民陳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屬農民集體所有,陳輝非本村集體成員,根據《民法典》,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故訴請法院判決支持訴求。
(二)被告的抗辯與反訴主張
陳輝辯稱:
本案已超訴訟時效,應駁回孫強起訴;
案件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購房協議有效,即便無效也只是部分無效,協議經村委會主任及委員見證擔保,是雙方真實合意;
若協議無效,孫強應負全責,其應返還12000 元購房款,并賠償自己信賴利益損失、區位補償價等共計 1981052 元;
訴訟費及反訴相關費用應由孫強承擔。
孫強則不同意反訴請求,認為陳輝要求退還購房款,應同時返還房屋;損失賠償應依雙方過錯比例,且協議無效因法律規定,自己無過錯,即便有,雙方也應同等擔責,部分訴求無依據應駁回。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合同簽訂與履行:2004 年 2 月 24 日,孫強與陳輝簽訂《購房協議書》,約定孫強以 12000 元將一號房屋售予陳輝,陳輝付款后,孫強交付房屋,協議有見證人和擔保人簽字 。
身份與證據情況:孫強提交證明和戶口頁,顯示其為非農業家庭戶;陳輝認可證據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并提交房屋現狀照片,孫強對照片真實性存疑。
評估結果:經陳輝申請,法院委托乙公司評估,報告顯示宅基地面積290.46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 266.49 平方米,評估總價 1685132 元,其中宅基地區位補償價 1271845 元,房屋重置及裝修附屬物價值 413287 元 。孫強對區位補償價有異議,陳輝無異議。
房屋變動情況:雙方確認買賣時正房三間、東邊一間廂房,2016 年廂房坍塌后,陳輝拆除重建,保留正房主體并裝修 。陳輝買房時是非農業戶口,非本村城鎮居民,300000 元信賴利益損失為自行酌定。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購房協議書》是否有效,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
合同無效后,房屋返還與損失賠償責任如何劃分?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與訴訟時效:根據法律適用規定,本案適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因陳輝非本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身份屬性,協議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且主張合同無效非債權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故陳輝關于訴訟時效的抗辯不成立。
責任承擔認定:合同無效后,財產應返還,有過錯方賠償損失。孫強明知房屋禁止流轉仍出售,多年后又主張無效,違反誠信原則,應承擔主要責任;陳輝購房時未盡審慎義務,負次要責任。
損失賠償依據:參考評估報告,結合房屋土地市場價格、拆遷政策等因素,房屋重置成新價及裝修附屬物價值合理,予以支持;區位補償價雖孫強不認可,但未舉證反駁,酌情支持;已支持房屋相關價值,不再支持返還購房款;陳輝未證明其他信賴利益損失,該項訴求不成立。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孫強與陳輝于2004 年 2 月 24 日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
陳輝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一號房屋騰退返還孫強;
孫強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陳輝經濟損失(區位補償價890000 元、房屋重置成新價及裝修附屬物重置成新價 409207 元),共計 1299207 元。
此判決明確了合同效力,平衡了雙方權益,規范了農村房屋買賣糾紛的處理。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風險警示
嚴守政策紅線: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農村房屋,合同必然無效,面臨錢房兩失風險,切勿抱有僥幸心理。
謹慎購房決策:購房前充分了解政策法規,核實房屋產權性質和交易合法性,避免經濟損失。
(二)售房者與糾紛處理建議
秉持誠信原則:售房時如實告知風險,避免因利益誘惑事后反悔,否則將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依法解決糾紛:發生爭議優先協商,協商不成及時咨詢律師,通過法律途徑合理解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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