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劉思宇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20)粵01民終21274號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是為貫徹落實審判公開原則,規范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工作,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而制定的。上述規定旨在規范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工作,促進司法公正,并未禁止法院之外的其他主體通過其他方式、途徑公開裁判文書。
基本案情
上訴人(原審原告):A,男,住廣州市越秀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B,女,住廣州市越秀區。
上訴人A因與被上訴人B姓名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20)粵0104民初89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A、被上訴人B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A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二、判令B向A支付侵害姓名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三、本案訴訟費由B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查明事實錯誤。1.張貼《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間批前公示》的位置是在越秀區黃**路4號大院3號樓樓前道路旁的大榕樹處,不是一審查明的“該大院宿舍區南北出入口位置”。2.一審沒有查明,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2016)粵7101行初2904號行政判決(以下簡稱行政判決書)的內容“駁回原告A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A負擔?!钡氖聦崱?.一審沒有查明,B于2017年2月2日就行政判決書所作出的答辯的事實。4.《支持南三樓增設電梯工程依法施工》是分別張貼在位于省委黨校大院南片宿舍區唯一出入口處的公告欄上和位于省委黨校大院北片宿舍區東出入口處的公告欄上。不是一審查明的“該大院宿舍區南北出入口公告欄位置”。而且,兩個公告欄位置并沒有張貼行政判決書的判決結果部分。該行政判決書的第11頁、第12頁是張貼在此前進行《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間批前公示》的原址處。5.一審沒有查明,省委黨校大院宿舍舊樓加裝電梯促進會沒有進行民間組織登記和B自認是省委黨校大院宿舍舊樓加裝電梯促進會成員的事實。6.一審沒有查明,2017年2月20日張貼在《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間批前公示》的原址處,落款為南三樓增設電梯籌備工作小組的《施工通知》和2016年11月14日《廣州市小型(臨時)建設工程開工備案證明書》的事實。7.庭審中,A主張的是:B在此前進行過《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間批前公示》的原址處,公開張貼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一審卻稱是在“大院宿舍樓南北出入口公告欄位置”。在一審的訴訟程序中,B除了答辯狀和庭審中所作的陳述以外,沒有提交任何的證據。二、一審適用法律錯誤?!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確立了裁判文書的公開是人民法院主動履行的法定職責和責任主體,并明確了中國裁判文書網是公布裁判文書的統一平臺。一審卻以“法律法規并未禁止裁判文書由法院之外的其他主體通過其他方式途徑公開”,認可了其他主體公布裁判文書的合法存性。該規定本身就是禁止裁判文書由法院之外的其他主體通過其他方式途徑公開的法律。裁判文書的公布,除人民法院外不容任何單位和個人染指。法無授權即禁止。法治社會的建設必須要以法律法規來進行規范、引領。三、在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間,除A和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外,B是行政判決書的唯一持有人,雖然其自認沒有將該行政判決書散發給其他人,僅是將判決書出示給其他業主查看,但是沒有證明不是其將該行政判決書張貼在此前進行《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間批前公示》的原址處。B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
B辯稱,一、堅持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只要法律法規中無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公民或者法人就可自行約定或者為一定行為,這就是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從而給公民行為提供了一個無限的自由和保護空間。A認為B在極其有限的范圍內公開行政判決書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需就B的行為違反了什么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舉證。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盇認為其在訴訟狀中所列舉B的行為,即在《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間批前公示》的原址處公開張貼行政判決書的行為、將行政判決書散布分發給省委黨校大院宿舍舊樓加裝電梯促進會的行為、在XXX廣東省委黨校南片宿舍區唯一出入口處的公告欄和北片宿舍區出入口處的公告欄,以《支持南三樓增設電梯工程依法施工》的形式公開張貼行政判決書等行為,都是B所為。A必須提供以上行為確實是B所為的時間、地點、人證、物證等證據。A狀告廣州市國土規劃局案件,涉及到南三樓廣大業主的切身利益。因此,在開庭當天,南三樓廣大業主集體包車前往法庭進行了旁聽。法庭旁聽結束后,業主們完全有權利知道行政判決書的結果。正因為如此,當行政判決書公布后,不少業主向B提出要傳閱行政判決書的請求是完全合情合理的。B認為行政判決書不是機密文件,也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不準公開行政判決書,因此,讓全體參加法庭審判的旁聽者和利益相關的業主傳閱行政判決書并無錯誤,所以對傳閱的人數、傳閱的途徑、傳閱的方法也就沒有做出任何的限定。而且,B也沒有資格、沒有依據和理由對此做出任何的限定。三、張貼的內容只是客觀地摘抄了行政判決書的結論,沒有任何的歪曲事實、丑化形象、添油加醋、無中生有、人身攻擊的行為,不存在侵害A的姓名權和人格權。
A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B向A支付侵害姓名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B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A是廣州市越秀區黃**路4號大院3號202房權屬人,B是廣州市越秀區黃**路4號大院3號804房權屬人。
2016年6月1日,廣州市越秀區黃**路4號大院3號樓部分業主向原廣州市規劃局申請該住宅樓加建電梯。2016年7月17日,原廣州市規劃局在該大院宿舍區南北出入口位置張貼《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間批前公示》。2016年9月27日,原廣州市規劃局核發穗國土規劃建證[2016]34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A認為原廣州市規劃局核發上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違法,故以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為B及本案B為第三人向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號為(2016)粵7101行初2904號。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并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粵7101行初2904號《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A的訴訟請求。
2017年2月20日,落款為省委黨校大院宿舍舊樓加裝電梯促進會在該大院宿舍區南北出入口公告欄位置張貼《支持南三樓增設電梯工程依法施工》,其中內容為:“經討論審議,我們認為南三樓增設電梯工程已經嚴格依照法律程序,獲得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各項許可證件,及時施工是廣大業主的共同愿望,因此,我們支持南三樓增設電梯工程依法施工……2016年12月21日,南三樓202房業主狀告規劃局及B等業主在廣州鐵路運輸法院第一法庭開庭,2017年1月法院作出判決:駁回A賈××(202業主)的訴訟請求…….A賈××提起了上訴,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第九十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在行政訴訟期間南三樓業主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是有法律依據的,是符合行政行為所具有的先定力、拘束力、執行力等特征,是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維護社會秩序的行為,應給予大力支持”。同時,該公告欄位置張貼上述(2016)粵7101行初2904號《行政判決書》的判決結果部分,上方手寫“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判結結論(部分)”,A申請鑒定上述手寫內容是否為B筆跡,后因無法提供原件而不再申請鑒定。
庭審中,A主張B在大院宿舍樓南北出入口公告欄位置張貼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及將《行政判決書》散發給省委黨校大院宿舍舊樓加裝電梯促進會使其在公告欄位置通過張貼《支持南三樓增設電梯工程依法施工》公開上述行政判決結果,而裁判文書應由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方式公開,并非張貼方式公開,B惡意公開張貼和散布分發《行政判決書》詆毀A的人格尊嚴、姓名權、名譽權,給A造成了嚴重精神損害。B對此不予確認,認為并非B將《行政判決書》張貼在公告欄,不清楚何人張貼,B也沒有將《行政判決書》散發給其他人,僅是將判決書出示給其他業主查看。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姓名權糾紛,結合A、B雙方的陳述,本案的爭議焦點為B是否侵害A的姓名權以及相關侵權責任的承擔。對此,一審法院作如下分析認定:裁判文書公開是司法公開的重要一環,對于增強司法透明度、強化監督、防止司法權濫用、保障公民知情權具有重要意義?!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對各級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開生效裁判文書作出了具體規定,但從司法公開及裁判文書的公開性而言,法律法規并未禁止裁判文書由法院之外的其他主體通過其他方式途徑公開。本案中,雖然B作為(2016)粵7101行初2904號行政訴訟案件的當事人,但無證據證明B將該案行政判決書散發并張貼在公告欄,A以此為由推定B散發并張貼公告欄缺乏確鑿證據和依據,一審法院對此不予采納,由此無法確定侵權主體確是B。案涉《支持南三樓增設電梯工程依法施工》僅是對該小區加裝電梯事項密切相關的行政判決內容進行公開,并沒有歪曲事實和丑化形象,且該公告并非B作出和張貼,即使B將相關行政判決內容向有關業主和組織告知亦不存在侵害A姓名權等人格權的情形。綜合本案現有證據和情形,A并無證據證明B實施了侵權行為,且行政判決書的公開并未達到侵害A姓名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程度,故A主張B支付侵害姓名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如下:駁回A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500元,由A負擔。
二審中,雙方均無提交新證據。
另查明,雙方確認張貼《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間批前公示》的位置為廣州市越秀區黃**路4號大院宿舍區南三樓前樓道旁的大樟樹處。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的規定,依當事人的上訴請求范圍,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B是否侵害A的姓名權。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A主張B侵害其姓名權,應承擔舉證責任。A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B將案涉行政判決書散發并張貼在公告欄,其僅以B系該行政案件的當事人為由,推斷B散發并張貼公告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是為貫徹落實審判公開原則,規范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工作,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而制定的。上述規定旨在規范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工作,促進司法公正,并未禁止法院之外的其他主體通過其他方式、途徑公開裁判文書。最后,案涉《支持南三樓增設電梯工程依法施工》僅是對該小區加裝電梯事項密切相關的行政判決內容進行公開,并沒有歪曲事實和丑化形象,且該公告并非B作出和張貼,即使B將相關行政判決內容向有關業主和組織告知亦不存在侵害A姓名權等人格權的情形。綜上,A并無舉證證明B實施了侵權行為,且行政判決書的公開并未達到侵害A姓名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程度,故A主張B支付侵害姓名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合法合理,且理由闡述充分,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A的上訴請求均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A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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