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
網友在廣州一餐廳就餐時
被收“白開水費”的消息,
引發關注。
該網友發帖稱,
6月30日和朋友前往
翠園廣州太古匯店用餐,
進店后表示不想喝茶,
卻被服務員告知一定要點,
最終選擇了58元一壺的
十五年陳皮水,
結賬時卻發現
還被額外收取11元白開水費。
該賬單顯示,用餐人數為2人,除菜品外,包括一壺陳皮水58元、白開水費11元以及10%的服務費。
針對此事,7月2日,媒體記者以消費者身份致電翠園廣州太古匯店,該店一名工作人員表示:“陳皮水58元是茶費,我們一壺是按照一位計算的。我們會問另外一位客人,如果她說不喝任何水,我們是不收費的。但如果她要喝開水,我們要收11元一位。”她還表示:“我們菜單和點心單都是明碼標價11元一位的白開水費。”
此事引發網友熱議,
部分網友認為該收費不合理,
覺得餐廳已收取茶水費,
就不應再收白開水費,
且白開水定價過高,
疊加服務費更是不合理。
還有網友質疑
餐廳存在強制消費行為,
因為消費者進店表示不想喝茶
卻被服務員告知“一定要點”。
那么,
吃飯被收“白開水費”,
只要明碼標價就合理嗎?
是合理收費還是“霸王條款”?
若餐廳未提前告知白開水收費,
或未在菜單、店內顯著位置
公示該費用,
是否構成侵犯消費者知情權?
消費者是否有權拒絕支付?
遇到此類情況,
該如何有效維權?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權益合伙人、華北電力大學(北京)金融法學研究中心主任陳燕紅的專業解讀。
1、餐廳吃飯被收“白開水費”,只要明碼標價就合理嗎?“白開水費”“服務費”等是否屬于單方擬訂的格式條款?是否構成價格違法?
陳燕紅: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餐廳收取白開水費、服務費通常是餐廳單方面擬訂,消費者在就餐時往往沒有協商修改的余地,符合格式條款特征。這種單方擬訂的格式條款,餐廳有義務以合理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若餐廳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消費者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該收費條款,消費者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雖然依據價格法第十三條,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但明碼標價只是滿足了消費者知情權的一部分,并不必然意味著收費合理。如果該收費遠超白開水的合理成本,且不能提供與之匹配的增值服務,違背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根據民法典第六條規定的公平原則以及第七條規定的誠信原則,就可能不具備合理性。比如,市場上普通白開水成本極低,餐廳卻收取過高費用,又無特殊服務,就存在問題。
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了經營者不得存在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其中包括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若白開水收費遠超合理成本、利用信息不對稱變相強制消費、模糊收費等,導致消費者產生誤解或利益受損,就可能構成價格違法。例如,故意不清晰標注按人數收費的細節,讓消費者誤以為點茶就包含所有用水費用,后續卻額外收取高額白開水費,這就違反了市場正常定價原則。
2、若餐廳未提前告知白開水收費,或未在菜單、店內顯著位置公示該費用,是否構成價格欺詐或侵犯消費者知情權?消費者是否有權拒絕支付?
陳燕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如果按餐廳所在地的風俗,并無對白開水進行收費的習慣,且餐廳未提前告知白開水收費,或未在菜單、店內顯著位置公示該費用,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消費,這就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在這種未明確告知的情況下收取費用,利用消費者信息不對稱,誤導消費者消費,根據價格法第十四條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中對欺詐行為的相關規定,很可能構成價格欺詐。例如,消費者本以為點了茶就無需額外支付水的費用,結賬時卻被要求支付高額白開水費,這對消費者造成了欺騙。
但如果商家在菜單、店內公告或點餐時明確告知消費者白開水的收費標準,那么其收費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消費者點餐即意味著接受該收費,服務費同理。
當餐廳存在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等違規行為時,消費者有權拒絕支付相應費用。從民法典合同編角度,餐廳未履行告知義務,該收費條款可能不成為合同內容;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角度,消費者在消費前有權知曉所有收費項目,餐廳未履行告知義務,消費者不應承擔這筆不合理費用。
3、遇到此類情況,消費者該如何有效維權?
陳燕紅:消費者遭遇此類問題后,首先可以嘗試與餐廳進行友好協商,清晰、明確地指出餐廳收費存在的問題,要求其合理解決,如取消不合理收費、給予一定補償等。消費者依據自身享有的合法權益,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與商家溝通。例如,消費者可以出示消費憑證,向餐廳說明自己對收費不理解的地方,希望餐廳給出合理的解釋和解決方案。
其次,如果與商家協商無果,消費者可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提供詳細的消費信息,如消費時間、地點、賬單明細等,請求監管部門介入調查。
再者,消費者也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尋求幫助和支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消費者協會應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消協可以協助消費者與商家溝通協調,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可以通過撥打12315熱線等方式向消協反映問題。
最后,當其他方式都無法解決問題時,消費者可收集充分的證據,如消費賬單、與商家溝通的記錄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消費者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要求餐廳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退還不合理收費、賠償損失等。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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