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利,是很多車迷心中的夢想之車。在法拉利4S店全款買下一臺法拉利,本應該是一件非常愉快的事情。然而最近,來自寧波的馬先生在為兒子買法拉利的過程中,卻遇到疑似“庫存車”當新車銷售的情況,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情經過
根據馬先生的描述,6月26日,他為兒子在杭州某法拉利4S店全款訂購了一臺法拉利Roma跑車。4S店銷售稱,該車是今年4月份新到,要求馬先生先支付車款及保險等相關費用,然后再簽訂合同。由于是初次購買法拉利,基于對品牌的信任,馬先生支付了270萬元購車全款。
馬先生是以公司的名義購買的這臺車,授權代理人是其夫人。然而,在拿到合同后,其中一份授權委托合同中,竟然出現了授權代理人“樓先生”的名字,并非是馬先生的夫人。當著記者的面,馬先生說這是一份“陰陽合同”,并指出如果簽訂了這份合同,在法律上就認可了樓先生作為公司辦理購車手續的人。記者問及樓先生是誰,馬先生表示并不認識。
帶著疑問,馬先生找到了法拉利4S店,銷售回復他說,這輛法拉利Roma是兩年前樓先生定的,后來不知道什么原因不要了。
車主質疑法拉利4S店欺詐,要求退一賠三
馬先生質疑法拉利4S店在銷售過程中的一系列操作,有意隱瞞了這臺法拉利的信息,而且在購車前沒有明確告知他們,這臺車是別人訂好的,直到最后才知道。
由于雙方存在糾紛,馬先生雖然已經付了全款,但依然沒有拿到車鑰匙,無法通過車輛銘牌查到車輛的生產日期。不過,馬先生表示他看過車輛的報關單,可以確定這輛法拉利是庫存車,而且報關單上顯示車輛在2024年4月就已經出關。馬先生認為法拉利4S店存在故意隱瞞、虛假宣傳的事實,提出了退一賠三的訴求,但雙方并未達成一致意見。
截至媒體報道前,涉事經銷商發布聲明稱,馬先生通過其公司賬戶付款購車,付款后未簽署合同,因而正在為其辦理退款。至于馬先生質疑的購車流程經銷商未作回應。目前,屬地商務部門已介入調查。對于這份聲明,馬先生并不滿意,表示會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此事。那么問題來了,馬先生提出的退一賠三訴求,能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持嗎?
律馳駕道觀點
法拉利購車糾紛深度剖析
“陰陽合同”、庫存欺詐與“退一賠三”的法律博弈
一、“陰陽合同”:欺詐工具的效力與法律定性
本案合同中擅自替換授權代理人(“樓先生”),涉嫌偽造授權或無權代理,本質是4S店掩蓋車輛來源的欺詐工具。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無權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本案中,“樓先生”作為非授權代理人出現在合同中,若未經馬先生公司追認,該條款對馬先生公司不產生法律效力。若4S店故意以此掩蓋車輛為“他人退單”的事實,則涉嫌通過偽造文書切斷法律關聯,構成合同欺詐。
4S店在關鍵文書上“偷梁換柱”,暴露其通過合同操作隱瞞車輛真實歷史的意圖。即使消費者未最終簽署,該行為本身已違反誠信原則,構成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害。
二、隱瞞“庫存車+轉訂單”事實:欺詐認定的核心在于“故意”
4S店隱瞞車輛生產/報關時間及“他人退單”事實,是否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的欺詐行為呢?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需向消費者提供商品的真實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本案中,車輛的生產日期、報關時間及訂單歷史屬核心信息,4S店未如實告知,已違反法定義務。
“故意”的認定:欺詐的構成需證明經營者“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故意隱瞞或虛假陳述。本案中,銷售強調“4月新到”卻回避車輛為“兩年前訂單、現庫存車”的事實,結合報關單證據與“樓先生”合同的矛盾,可形成證據鏈指向4S店存在主觀故意。即使汽車行業對“庫存車”無明確定義,但隱瞞車輛歷史導致消費者對購買商品產生錯誤判斷,仍屬欺詐范疇。
三、“退一賠三”:法律基礎的適用性與主體爭議
馬先生以公司名義購車是否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的主體定義,直接影響“退一賠三”的適用。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商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本案中,馬先生以公司名義購車,但實際使用人為其兒子。
盡管法律已經明確單位消費可納入保護范圍,但部分司法實踐可能對“公司購車、兒子使用是否屬于生活消費”存在理解差異,這也將是本案當中最大的一個爭議焦點。
汽車法律糾紛,就找律馳駕道。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