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唐代地方司法僚佐的定義與范圍
唐代的地方司法僚佐,指的是設立于各級地方軍政機構之下,包括州(府)、縣、都督府和都護府的輔助官員,協助軍政長官處理司法事務。中國古代行政制度的一大特點是行政職能兼管司法職能,這一特點在地方行政層面表現得尤為明顯。
唐代中央設有專門的司法機構,但地方卻未設獨立司法機關。地方司法事務的管理模式是在各級軍政長官領導下,由一批司法佐官協助分管具體事務。正是這種官職的設置,構成了唐代地方司法僚佐的官僚體系。
在古代社會,司法權并非完全獨立,且難以與行政權分開行使。司法職權往往由非專職司法官員介入。無論是軍政長官、其助理,還是與本文討論司法僚佐同級的其他官員,史料中均可見他們行使司法權的相關記錄。
由于篇幅限制,本文不全面考察所有涉及司法權行使的官員,而是聚焦于本文界定的唐代地方司法僚佐范圍,即府一級的法曹參軍、州一級的司法參軍以及縣一級的司法佐。
二、特殊地方機構中的司法僚佐
除了普通州府,設于險要邊疆的都督府也是唐代地方軍政機構,其職官設置與一般州府基本相同,“官員有定額,職務有專任”,因此,都督府中的司法僚佐如法曹參軍事、司法參軍事同樣納入本文范疇。
此外,唐朝為鞏固邊防、加強中央對邊疆的控制,延續漢代傳統,在都護府下設法曹參軍事,分科管理司法事務。這類衙署中的法曹參軍事,也構成唐代地方司法僚佐的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唐六典》,諸親王府也設置法曹參軍事。盡管親王府非地方行政軍事機構,但歷代史料中多有親王府法曹參軍事的記載,因此將親王府中的法曹參軍事納入研究范圍,有助于理清唐代司法僚佐的演變脈絡,并全面展示這一官員群體的整體面貌。
另外,依據《唐六典》記載,掌管錢糧戶籍的戶曹(司戶)也具有“剖斷人之訴競”的職能,體現了唐代民事裁判的實際運作。
從現代司法角度看,戶曹自然屬于司法范疇,但在唐代一千四百多年前,其司法性質并不明顯。一方面,這是古代封建社會“諸法合體、民刑不分”以刑法為主的法律特色;另一方面,民事裁判權未完全歸屬較具獨立性的法曹官員,體現了職能的分工。
因此,本文不涉及戶曹(司戶)參軍的分析。簡言之,本文探討的唐代地方司法僚佐包括設于州府、縣、親王府、都督府及都護府的法曹參軍事、司法參軍事及司法佐等官員,但不包括享有民事裁判權的戶曹參軍。
三、判司、錄事參軍、參軍事及行參軍的區別
雖然在州縣、都督府、都護府、親王府、衛率府及各鎮戍中的具體設置略有差異(具體品秩及設置詳見附表一),但錄事參軍、判司、判司外諸曹、諸司及參軍事皆屬于上述軍事、行政機構中的佐官體系。
他們職務輕重、品級高低不一,但均為各級官府的輔助官員,保障本衙署運轉順暢。
1. 錄事參軍事
錄事參軍事在不同衙署有不同稱呼。府衙(包括三都府、親王府、衛府及太子衛率府)稱司錄參軍事;都督府、都護府及州稱錄事參軍事。
此職始于晉代,杜佑《通志》記載最初僅設于公府,隋代起為地方郡守屬官。隋煬帝時稱主簿,唐高祖又復名錄事參軍事。根據《唐六典》卷三十,錄事參軍事職責為“司錄、付事勾稽、省署杪目。糾正非違,監守符印。若列曹事由異同,得以奏聞”。
學者王永興認為,錄事參軍事主要負責勾檢職權,屬于監察官中的勾官一類?!跺\繡萬花谷》卷十三載:“錄事參軍又稱糾司,負責糾察職務,是綱紀掾?!崩绱迬熑翁I州錄事參軍時,以紀綱整肅著稱。
兩篇崔師墓志銘雖略有出入,但均反映錄事參軍作為綱紀類屬官的基本形象。成都府錄事參軍直接稱為“劾察之曹”,崔晞任西河郡錄事時,其嚴明風氣聞名一郡。
錄事參軍事不僅掌管本衙署印信,還負責審核公文,糾舉逾期或違法官員。
“失”指公事失誤,是否違反制度;“稽”指審查辦理時間是否及時;“杪目”為官府收入及文書目錄,需由勾官審核簽署。
如諸曹處理事務有分歧,錄事參軍事可聽取情況后奏報行政長官,顯示其獨立于列曹之外。
《唐六典》和《新舊唐書》顯示,錄事參軍事在同一府衙中的品秩高于其他諸曹、諸司。
2. 判司及諸曹
判司與判司外諸曹共同組成“列曹”。判司為州府六曹參軍事的別稱,判司外諸曹設置特殊,多依衙署性質而定,如胄曹僅設于軍事衙署,管理軍械與營造。
六曹判司處理衙署日常事務,普遍存在于各類衙署,只因事務復雜程度在同類衙署中有刪減。
其名稱及《唐六典》規定顯示,六曹職責對應中央尚書省下六部,基本涵蓋當時官府管理的社會事務。各衙署根據自身性質調整設置。
例如親王府除六曹外,還增設諮議參軍事、騎曹參軍事、記室參軍事,分別負責軍事參謀及文書奏報。這或因親王府為宗室機構,且承襲前代制度。
又如左右衛、左右驍衛僅設倉、兵二曹,省略其他四曹,另設騎曹、胄曹參軍事統領,形成四曹輔佐大將軍管理衛府事務,因其軍府性質所致。
部分地區如下州省去司功、司兵、司士參軍事,由倉曹、戶曹、法曹分別代管相關事務,因這些職能在此級行政機構中作用不大。
3. 參軍事
參軍事最早見于東漢末三公府,歷經兩晉南朝延續設立。與諸曹參軍區別,南朝宋已有明顯區分:一是是否署曹;二是是否有定額。晉元帝招募南渡士人設參軍多無定額,反映參軍事地位較低。
唐代沿襲舊制,品秩依然較低,職責多為出使、雜檢校及引導等無關緊要事務,是官員仕途的起步職務。
不過唐代各衙署中參軍事有明確定額,這并不意味著職務重要,而是隋唐選官權向中央集中,廢除辟署制所致。
《通典》稱州府參軍“掌直侍督守,無常職,有事則出使”。
賴瑞和《唐代基層文官》對此有詳細考證,此處不贅述。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唐代墓志大幅美化參軍事作用,如將其描述為“參謀六聯之事”,甚至將地方安定歸功于參軍。這主要因參軍職務無專屬政務,能參與多方面事務,墓志銘又習慣用華美詞藻謳功贊德所致。
4. 行參軍
前文提及,參軍事通常為士人入仕的起始官職。行參軍即行使參軍職務,可能是如忠州設的行參軍。
在各衙署僚佐中,司錄(錄事)參軍事地位最高,職能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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