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晚,從上海出發(fā)終至湖南石門縣的K1373次旅客列車,在浙江金華市東孝鄉(xiāng)境內(nèi),遭一停車不及的貨運列車側面沖突,導致客車機車脫線滯留于滬昆線東孝站附近近3個小時,無人員傷亡。
7月3日,曾搭乘K1373次列車的旅客向記者提供的現(xiàn)場視頻顯示,7月2日晚該列車壞在半路上后,車上空調停了,列車長時間滯留后,車內(nèi)悶熱不透氣,“室內(nèi)溫度高達38度”,不少男性旅客脫去上衣,赤膊散熱。車上有老人身體不適被乘警扶走,有旅客向乘警和列車員申請開車門無果。一旅客拿安全錘砸破車窗玻璃通風后,被警方帶走。
當高溫將綠皮車廂變成蒸籠,當孩童的哭聲與老人的喘息交織成絕望的交響,黑衣小伙舉起硬物的瞬間,完成了一場對官僚主義的致命一擊。這不是簡單的"破壞公物",而是公民在制度性潰敗中的一次悲壯自救。當法律條文淪為權力的遮羞布,當"安全規(guī)定"異化為見死不救的幫兇,砸窗者手中的鈍器,已然成為刺破時代膿瘡的柳葉刀。
根據(jù)《刑法》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的合法性在于"保全更大利益"。在K1373次列車的密閉空間里,40℃高溫已使乘客生命體征進入危險閾值——兒童出現(xiàn)熱射病前兆,老人血壓急劇升高,這些醫(yī)學事實構成了"正在發(fā)生的危險"。而砸窗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約2000元)與挽救的數(shù)十人生命權相比,完全符合"損害較小利益"的法定要件。
鐵路部門"請示上級"的官僚主義回應,暴露出應急預案的致命缺陷,根據(jù)《鐵路旅客運輸規(guī)程》第五條,承運人負有"提供良好旅行環(huán)境"的法定義務,當空調系統(tǒng)癱瘓超過三小時,乘務員有責任立即啟動緊急通風程序,而非機械等待審批。這種將程序正義凌駕于生命權之上的做法,本質上是對《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的惡意規(guī)避。
"在事故災難中救人搶險"屬于典型的見義勇為行為,黑衣小伙的舉動完全符合三項核心要件:第一,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第二,行為人無法定職責卻挺身而出;第三,采取的手段與損害后果成合理比例。當乘務員拒絕開門時,他實際上代行了鐵路部門的應急管理職責。
令人費解的是,警方最終僅以"批評教育"結案,這種處理方式既違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關于"阻礙執(zhí)行職務"的豁免條款,也與最高法"鼓勵公民見義勇為"的司法精神背道而馳。更荒誕的是,當鐵路部門因管理失職面臨追責時,第一個被"教育"的竟是救命恩人。
專家搬出"破窗理論"批判自救行為,實則是本末倒置,真正需要修補的"破窗",是鐵路系統(tǒng)常年失修的空調機組、形同虛設的應急預案、以及"事不關己"的服務意識。當某高鐵列車因充電寶自燃引發(fā)恐慌時,乘務員能第一時間破窗疏散,為何在此次事件中卻對求救視而不見?這種選擇性執(zhí)法暴露出權力監(jiān)督的嚴重錯位。
從法律經(jīng)濟學視角審視,砸窗成本(2000元)與潛在收益(數(shù)十人生命)構成顯著正收益,根據(jù)漢德公式B
當我們在譴責砸窗者"破壞公物"時,或許更該質問,為何要讓公民在生死關頭扮演制度糾錯者?那些坐在空調辦公室里制定規(guī)章的人,是否體驗過40℃高溫中的窒息感?當法律條文與官僚主義形成合謀,砸窗者的鈍器就成為刺破鐵幕的投槍,它不僅刺向失職的鐵路系統(tǒng),更刺醒了每個公民對公共安全的集體覺醒。
無論怎么講,一個文明的社會,不該讓救命者成為第一個被審判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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