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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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城鄉建設的推進,自建低層住宅成為許多居民改善居住條件的選擇。然而,部分房主為節省成本,將工程承包給無資質的包工隊,一旦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導致人員受傷的,房主是否需承擔法律責任便成為爭議焦點。
房主將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交給無資質包工隊承建,是否需承擔選任過錯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陳某權訴沈某香、周某章、第三人陳某興勞務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自建低層住宅不需要建筑從業資質,房主將工程交給沒有取得資質的包工隊承建的,通常不宜認定存在選任過錯,不用擔責。應由雇主承擔雇工受傷損失責任。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雇主的確定及責任承擔。
第一,本案陳某權的雇主是沈某香還是陳某興。
表面上,陳某權等受陳某興邀請提供勞務,在工作過程中,聽從陳某興安排,并由陳某興發放工資。然而,庭審中,陳某興及沈某香一致確認之前陳某興一直作為沈某香雇傭的管理人員,幫助沈某香管理工程、工人。沈某香雖辯稱,此次承包的工程由陳某興作為承包人身份,而非其工程管理人員,陳某權也由陳某興雇傭,為陳某興工作。但是,陳某興并未在《修房協議書》上以承包人身份簽字,而且沈某香、周某章均確認,在陳某興向周某章領取錢款時,需經沈某香同意確認,沈某香亦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陳某興系陳某權的雇主。因此,法院認定系沈某香承包了本案修房工程,且陳某權為其提供勞務并領取工資,沈某香系陳某權的雇主。
第二,周某章作為發包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因周某章修建的系農村二層以下房屋,并無證據證明周某章在發包過程中存在選任過錯。周某章辯稱,因陳某權自身存在殘疾,故不應對案涉鑒定意見予以采信。
法院認為,案涉鑒定結論系參照陳某權本次受傷入院治療情況及實際恢復情況所作結論,且周某章亦未提供陳某權自身殘疾影響了鑒定結論的相關證據,故對該辯解不予采信。
最后,法院依法認定本案沈某香系陳某權的雇主并判決沈某香賠償陳某權損失18萬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92號)中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檢索人民法院案例庫,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并參考入庫類似案例作出裁判。
據此,上述案例對此后的類案判決將有法定參考作用。
周軍律師提醒,農村自建房工程中,房主與承包人系承攬關系。根據《建筑法》《關于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的規定,自建低層住宅不需要建筑從業資質,該房主將工程交給沒有取得資質的包工隊承建的,通常不宜認定存在選任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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