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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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領域,二審調解作為高效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常被司法實踐廣泛運用。然而,當二審調解協議內容未涵蓋一審判決的全部判項時,這些 “遺留” 判項的處理便成為關鍵問題。
那么,二審調解時未涉及的其余一審判項應如何處理?
最高院在《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與上海神州數碼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部分當事人對一審民事判決中的部分判項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在二審程序中可以就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開展調解工作,對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依法審查后,予以確認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一審判決即視為撤銷。
對于上訴請求和調解書中并未涉及的其余一審判項,經審查與調解書不相沖突也未損害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在二審判決中予以確認。
最高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就部分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確認并制作調解書。”
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僅對一審判決的部分判項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在二審程序中可以就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開展調解工作,對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依法審查后,予以確認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送達后,一審判決即視為撤銷。對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在調解協議中也未涉及的其余一審判項,可以在與調解書不沖突,也不損害其他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在二審判決中予以確認。
本案中,一審判決第二項的內容涉及神州數碼公司所承擔的差額退款責任以及違約金。各方當事人中,僅有神州數碼公司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駁回有關神州數碼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經本院合法傳喚,各原審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參加本案調解。
經本院調解,神州數碼公司與江西銀行洪城支行達成調解協議,請求本院出具調解書。經本院審查,調解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未損害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與一審判決的其他判項并不沖突。
而且,對于神州數碼公司依照調解書支付的款項,江西銀行洪城支行在調解書中明確承諾不依據本判決重復執行。神州數碼公司依照調解書支付的本金,在根據本判決書計算利息時也應相應予以扣除。
故對神州數碼公司與江西銀行洪城支行達成的調解協議,本院依法另行出具調解書予以確認,一審判決應依法視為撤銷。對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的其余一審判項,本院在二審判決中予以確認。
周軍律師提醒,司法實踐中,當調解協議未提及一審判項,且無排除約定時,法院需區分情況處理。若未涉及的判項與已調解內容具有可分性,如借貸糾紛中,一審判決包含本金償還與利息支付,二審僅就本金達成調解,法院應對利息部分繼續審理并作出判決;
若未涉及判項與已調解內容不可分,如侵權糾紛中,一審判決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二審僅對賠償損失調解,此時法院需重新審視整個案件,可組織雙方就賠禮道歉等未涉及內容再次調解,若調解不成,則需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確保案件全面、公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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