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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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放貸人通常是指未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批準,不具備發放貸款資質,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出借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營業性、經常性特點的單位,以及以放貸為其重要收入來源,經常性向不特定對象放貸并賺取高額利息的個人。
那么,如果向職業放貸人借款并提供抵押的是否有效?要還本付息嗎?
吳江法院發布8起民間借貸典型案例《姚某訴管某、李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明確:
借款合同系主合同,主合同無效,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亦屬無效,抵押無效。借款合同無效,出借人無權要求借款人支付高額利息,借款人僅需歸還本金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或者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法院認為,
姚某作為自然人,沒有發放貸款的資質,但長期、多次向不特定人員出借資金并收取較高利息,出借頻率高,資金總量大。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營利性,其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以賺取高額利息,屬于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借款合同無效。
借款合同系主合同,主合同無效,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亦屬無效,故對姚某要求實現抵押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另外,借款合同無效,姚某無權要求管某、李某支付高額利息,管某、李某僅需歸還本金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或者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借款人主張出借人為職業放貸人,需證明出借人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賺取高額利息,且需證明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營性、經常性,完成舉證較為困難。
本案中,雖然姚某向法院起訴的民間借貸糾紛數量不多,未達到一年5次或兩年10次的標準,但通過審查姚某夫婦銀行賬戶多年來的交易明細,總結出其二人職業放貸的規律,即:使用自有資金或他人提供的資金,以姚某名義向借款人放貸,按照月付或季付的方式定期收取利息,并將利息按比例分配給出資人員;將資金匯入共同出借人賬戶,備注為“拼單”,以該共同出借人名義出借,并定期收取共同出借人匯入的利息。
本案嚴格按照《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要求,認定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無效,職業放貸人不享有抵押權。出借人以放貸為業牟利的行為,擾亂了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并存在催生涉黑涉惡及其他違法犯罪的隱患。司法對此予以否定評價,有利于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法。
周軍律師提醒,職業放貸人不享有抵押權且合同高息約定無效,是法律對違法金融行為的有力規制。借款人應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積極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利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地方法規索引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嚴厲打擊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強化民間借貸協同治理的會議紀要》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加強職業放貸人審查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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