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符合備案條件的診所未經備案擅自執業,查處時能否責令立即停止診療活動?
答:可以,而且是必須書面責令立即停止診療活動。
理由及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未經備案,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衛生健康行政機關對已有證據證明的違法行為,應當在發現違法行為、調查違法事實或者實施行政處罰時,書面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衛生監督意見書》書寫參考:
在不同的法條中,“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有的屬于行政命令,有的屬于行政處罰,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衛生監督意見書》書寫建議如下:
“你 (單位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未經備案,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以上意見限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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