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三拒絕”案正式開庭。此前,許媽申請公開審理,直至6月26日上午,柴桑大姐抵達昌平法院時,法庭仍承諾會進行公開審理。
開庭之際,熊某和郭某寬要求先行進入法庭。待他們安排的四名旁聽人員戴著口罩進入法庭并在旁聽席就座后,熊某卻突然以家中有未成年兒童為由,提出不公開審理的請求。法庭批準了這一請求,導致柴桑大姐等人無法進入法庭旁聽。
許媽姚爸一方原本在四個旁聽席位中安排了劉律等兩名律師。既然熊某要求不公開審理,所有無關人員都不能旁聽,對方那四名戴口罩的旁聽者隨后也退出了法庭,如此一來,許媽姚爸這邊的兩名律師同樣也得退場。
關鍵時刻,李律迅速做出應對!鑒于他們的律師身份,許媽姚爸當即變更他們為案件代理人,如此一來,這兩名律師便得以合理合法地坐在原告席上。熊某的這一意外舉動,被李律成功化解,將不利影響控制在了最小范圍。
庭審過程中,被告方緊緊抓住“許媽姚爸沒有起訴資格”這一焦點展開辯論。但事實上,許媽姚爸當然具備起訴資格。直至今日,策與許媽、姚爸仍在同一戶口本上,從法律層面來講,策依舊是許媽的兒子。因此,許媽完全有權利,也應當了解策從離開樹蘭醫院、入住長庚醫院,直至離世這段時間內,到底發生了什么。郭杜熊是否提前終結了策的生命,是否侵犯了策的健康權、生命權和身體權。
許媽姚爸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迫當了28年的養父母。他們含辛茹苦地將姚策從一個新生兒養育成人,直至28歲,難道如今連知曉真相的權利都沒有嗎?這顯然是權利與義務嚴重不對等,完全違背了公序良俗。
“二八事件”中,并不存在收養關系,這在法律層面上形成了空白。昌平法院合議庭努力填補這一法律漏洞,依據民法典第十條規定,有法律依據的,遵循法律;沒有法律依據的,則依照習慣,其中就包括公序良俗原則,確保權利與義務相對等。
庭審期間,許媽姚爸應說盡說,諸多疑問都記錄在案,例如策如何踏上行程、司機是誰、誰陪同前往、途中是否有醫護人員陪同、如何安排第一爐以及相關手續如何辦理等等。
郭某、杜某和熊某或許并未惡意給策服用或注射什么,但他們明顯沒有盡到親人應有的監護和陪伴義務,種種跡象表明存在人為故意加速策死亡的嫌疑!
昌平法院對此次庭審極為重視。在“李律被打案”中,審判團隊是一名法官搭配兩名陪審員,而“三拒絕”案件則由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這充分說明該案件無論是在理論層面還是實踐層面,都存在極大的法律難度與法律空白,因此受到昌平法院的高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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