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在執行程序里,債權債務關系常因各種復雜情形而變得棘手。當被執行人面臨多個債權人追討債務,其債務人又受讓了債權人,試圖通過債權轉讓來抵消自身債務的做法,在法律層面是否可行,成為司法實踐中備受關注的問題。
那么,如果被執行人有多個債權人的,次債務人受讓其債權后能否直接抵消?
最高院在《蘭光標、劉鴻財執行案》中明確:
債務人通過受讓,取得了對債權人的債權,但該債權人作為他案的被執行人,有其他多個債權人向其主張權利,那么債務人受讓的債權不能直接將其債務抵銷。
本案焦點是:關于受讓債權能否直接抵銷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異議復議規定》)第十九條也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被執行人請求抵銷,請求抵銷的債務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債務性質不得抵銷的以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或者經申請執行人認可;
(二)與被執行人所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
該兩法條雖對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行使抵銷權作出了規定,但針對被執行人有多個債權人的情形,我國法律在執行程序也規定了參與分配制度,即需要根據債權人的債權性質及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確定參與分配的比例及數額。如果債務人通過受讓,取得了對債權人的債權,但該債權人作為他案的被執行人,有其他多個債權人向其主張權利,那么債務人受讓的債權在執行程序中能否實現以及能夠實現多少,則要按相關法律規定在執行程序中確定,不能直接將其債務抵銷。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其他法院受理的以申請執行人劉鴻財為被執行人(或被告)的案件達12件,申請該院協助凍結(或提取、扣留、扣押)標的達31590665元。因此,如允許蘭光標受讓的對劉鴻財的債權在本案劉鴻財應受償債權中直接抵銷,則意味著該轉讓債權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的債權進行了受償,這將可能損害劉鴻財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因此,蘭光標所受讓的該1400萬元債權,應當在劉鴻財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中以參與分配的方式實現,而不能在本案中簡單地以抵銷的方式變相獲得優先受償權。
故蘭光標受讓的該債權屬“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情形,不得在本案中直接行使抵銷權。
周軍律師提醒,我國目前沒有自然人破產法,在執行程序中,出現個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時,為防止損害第三人特別是個人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抵銷權的行使亦應受到一定限制。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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