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在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努力中扮演著領導角色。隨著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加、全球氣候治理的削弱以及投資需求的激增,歐盟需要加快行動步伐,加強協調,以推動能源轉型,目標是在2050年前實現凈零排放。歐盟的下一步行動,包括參與氣候和能源轉型論壇——特別是《巴黎協定》締約方大會(COP)、二十國集團(G20)和七國集團(G7)——對于實現《巴黎協定》的目標至關重要。
隨著歐盟努力推進能源轉型,必須密切關注能源價格的上漲和能源供應的安全。這并不是放慢步伐的理由,而是為了確保轉型既明智又平衡,并且能夠獲得公眾的支持。在實施歐洲和國際承諾的過程中,必須平衡對能源安全和可負擔性的關注,通過戰略性投資和精心管理的推廣來實現這一目標。編譯 陳講運
歐盟的長期戰略目標是在2050年前實現凈零排放,這一目標已經與《巴黎協定》設定的1.5°C的溫度控制目標相一致,并通過設定可再生能源、可再生燃料和能源效率的具體目標來支持。增加可再生能源在發電結構中的比例,不僅能夠迅速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還能在能源安全、能效和經濟競爭力之間找到平衡。實現這一目標不僅需要有遠大的愿景,還需要在各個層面加快實施。為了充分發揮可再生能源的潛力,電力部門的基礎設施需要進行擴展和現代化。創新技術,如跨部門耦合、儲能系統和利用數字技術的智能電網,都能在能源行業的成本最小化和優化中發揮關鍵作用。
可再生能源發電能力預計到2030年可能增加三倍,到2040年增長四倍,到2050年增長五倍(與2021年相比)。然而,這種增長速度并非必然,確保能源系統的穩定性至關重要,即使在加速可再生能源部署的同時。保護電網和設施免受日益頻繁的極端氣候事件及其他風險(包括網絡風險)的影響是另一項重要任務。加強區域市場,快速推進靈活性解決方案,并促進成本效益高的儲能創新,對于構建一個有彈性和競爭力的電力系統至關重要。
在成員國中以適當的速度推進能源轉型是一項重大挑戰,減少化石燃料的使用需要加速。歐盟目前未能實現2030年的短期可再生能源和減排目標。此外,歐洲委員會設定的2040年中期氣候目標(即凈排放量減少90%)只有通過成員國采取額外措施才能實現。目前,各領域的國家實施進展緩慢,技術應用和能源載體的推廣也滯后。需要加強治理并明確各方責任。成員國之間在脫碳行動上的差異可能要求某些國家付出額外努力,以彌補其他地區的滯后。
投資清潔能源和現代基礎設施是確保電力價格可負擔的關鍵。隨著可再生能源的擴展,批發價格通常會下降,這反映了較低的運營成本和減少對化石燃料價格波動的依賴。到2050年,一個完全脫碳的系統可以提供更大的價格穩定性,但這需要今天的有針對性投資。除了電網和靈活性之外,政策制定者必須優先考慮廣泛的項目組合——擴大可再生能源發電、推進儲能技術、升級市場設計和現代化基礎設施——以確保長期的可負擔性和韌性。推遲這些投資可能會帶來長期的成本和不安全感——早期行動不僅具有戰略意義,而且成本效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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