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宣布破產后,你以為職工工資能排在最前面清償,其實不然。
破產人的財產清償是具備一定的順序,對特定的財產和特定的債權人獲得優先受償權。具體清償順序為:
一、支付破產費用
二、清償共益債務
三、別除權
四、職工債權
五、國家債權
六、普通債權
一、破產費用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指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時繳納的案件受理費。
2.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1)管理人報酬: 指依法指定的管理人(通常是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或其中的個人)為履行管理人職責(接管、調查、管理、處分、分配財產,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等)而獲得的報酬。其金額由法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
(2)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 指管理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的必要差旅費、通訊費、辦公費、文件制作復印費等日常開支。
(3)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員的必要費用: 指管理人為了高效履行職責,經法院許可后聘用的必要工作人員(如會計師、律師助理、評估師、拍賣機構等專業人員)所產生的報酬和費用。這部分費用必須是為破產事務所必需的,且經過法院批準。
3.強制清算費用:(破產清算前,債務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強制清算費用、未終結執行的執行費、評估費、公告費等)
二、共益債務
共益債務:與破產費用同樣具有優先受償權(僅次于破產費用)的是共益債務。它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主要包括:
- 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 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 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 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 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 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三、別除權
別除權是破產法中的一項重要權利,指債權人對破產企業的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即該債權人可以不通過破產清算程序,直接以該特定財產的價值優先清償自己的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09條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典型情形:
1.企業以廠房、設備設定抵押向銀行貸款;
2.以存貨、股權設定質押融資;
3.承運人對未付運費的貨物行使留置權。
四、職工債權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
2.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
3.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五、國家債權
1.破產人欠繳的除職工應當負擔的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
2.破產人所欠的稅款。
六、普通債權
以上五種債權全部分配完之后,剩下的就是普通債權,比如供應商的貨款,無擔保的借款、房租等欠款。
不管如何,國家稅費分配在職工工資待遇之后,能體現國家不與民爭利的原則,分配到最后,剩余的破產財產不足滿足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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