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兩家金融機構發生金融糾紛,有意愿調解但又因缺乏明確的內部決策依據而陷入困境時,如何打破僵局?如何為雙方找到公正、高效的解決方案?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首次運用“金融糾紛調解評估建議機制”成功化解一起金融糾紛,該機制通過指導專業調解組織開展糾紛中立評估,出具調解建議函,有效推動糾紛高效化解,也為金融行業的多元解紛模式開辟了新路徑。
標的額達5000萬案件調解陷僵局
這起案件中,某銀行將一筆不良債權轉讓給某資產管理公司,后雙方因該不良債權轉讓價款支付問題產生糾紛,資產管理公司遂將銀行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退還部分價款。案件標的額近5000萬元。
在先行調解階段,雙方鑒于此前的良好合作關系,都表示愿意接受調解,但因缺乏專業支持,無法提出具體調解方案。
雙方還反映,金融機構內部對糾紛調解、權益讓渡設置了較為嚴格的程序,特別是涉及大標的額時,以往“中立評估”機制中以評估員個人名義出具的中立評估意見難以成為各自單位內部決策依據,調解因此陷入僵局。
這樣的現象并非孤例。不少金融機構或企業面對糾紛時,盡管傾向于選擇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調解方式,但如何達成有效的調解協議、怎樣滿足內部的決策報批需求,往往讓當事人頭疼不已。
為有效解決這一難題,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積極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建設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實施意見》,參考金融監管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的《關于推進金融糾紛調解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等文件,推出“金融糾紛調解評估建議機制”,通過多方支持幫助當事人突破決策僵局。
“在這個機制下,對適宜通過評估建議方式化解的金融糾紛,人民法院將安排調解指導法官提供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法答網類案參考意見、審判政策等方面的業務指導,來支持有公信力的調解組織對糾紛進行中立評估,并由調解組織提出具體調解建議方案?!逼謻|新區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庭長余韜表示。
最后,調解組織向當事人發送調解建議函,作為當事人內部決策、報批的重要依據和參考,促成金融糾紛實質性化解。
“調解評估建議機制”解難題
在本案辦理過程中,主審法官王朝輝與當事人多次溝通,了解到雙方的調解意愿及各自面臨的內部決策困難,決定啟用金融糾紛調解評估建議機制。
這一工作迅速得到了上海銀行業保險業糾紛調解中心的支持,調解工作也有了新方向。調解中心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后,仔細梳理了案件事實及各項爭議焦點,并在法官的專業指導下,從法律角度提出了公允的評估意見及具體調解建議方案。
隨后,調解中心向雙方發送了書面調解建議函。這份包含“案件事實情況概述”“法律關系及爭議焦點分析“糾紛處置建議”的建議函兼具專業性與權威性,作為糾紛化解中的“關鍵文件”,為雙方的內部決策提供了重要參考,各自的審核報批程序也得以快速完成。
最終,經上海銀行業保險業糾紛調解中心調解,雙方當事人順利達成調解協議并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經審查后,第一時間裁定確認調解協議有效,并賦予協議強制執行力,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雙方當事人表示,“在人民法院的專業指導下,調解機構為我們進行中立評估、提供調解建議,讓我們在內部決策時有了更具權威性和可信度的支持,人民法院也很快進行了司法確認,幫助我們以更低成本、更快速度解決糾紛,整個流程都非常高效?!?/p>
當天,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上海銀行業保險業糾紛調解中心、臨港新片區法律服務中心還聯合舉辦“金融糾紛調解評估建議機制暨金融糾紛多元化解”研討會,旨在凝聚多方合力,共同探討金融糾紛多元化解的協同路徑。未來,各方還將通過定期會商、案例共享等方式,持續優化金融糾紛多元化解體系。
線索提供丨金融審判庭
本文作者丨曹赟嫻
本版攝影丨沈心逸
責任編輯丨陳衛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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