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6 月 27 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并將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訂意義重大,尤其是正當防衛條款的明晰,備受社會關注。
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治安管理實踐中常陷入“誰受傷誰有理” 的簡單化處理誤區。比如超市保安在制止盜竊行為時,只是對小偷進行了輕微推搡,又或是居民在遭受毆打后進行反擊,只要雙方都出現了傷情,往往就會被認定為 “互毆”,進而受到同等處罰。這種機械執法的方式,不僅讓廣大公眾感到困惑,更是嚴重背離了法律保護正當權益的初衷。
新《治安管理處罰法》關鍵突破與實務提醒
1. 防衛合法性獲立法確認
"為制止不法侵害采取的行動,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不違法"
律師解讀:像山東張女士被醉漢毆打后反擊被罰的案子,今后可直接免責。關鍵在兩點:
公安機關必須主動查清誰先動手(不再讓老百姓自證清白)
見義勇為救人也受同等保護
2.過當防衛從寬處理
即使防衛稍有過激(比如推倒持刀歹徒致其輕傷),新法也要求必須減輕或免除處罰。這有效避免了“誰傷重誰有理”的“ 和稀泥”執法!
3.現實風險提醒
用工具反擊徒手攻擊可能被認定"過當"
侵害停止后繼續追打不算防衛
記住口訣:能報警先報警,防衛只求制暴不泄憤!
律師提醒:新法體現“法不向不法讓步” 的立法精神,但遭遇暴力時仍要理智評估風險,畢竟法律保護的是"及時止損"而非"以暴制暴"。
新《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正當防衛條款的明晰,是對社會正義的有力維護,也是對公眾合法權益的堅實保障。它將促使社會形成更加積極健康的法治氛圍,讓人們在面對不法侵害時,能夠勇敢地站出來,捍衛自己和他人的權利。讓我們共同期待這部法律在 2026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后,能切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為社會的和諧穩定保駕護航。
▌專業領域
征地拆遷、刑事辯護、民商事案件
▌執業領域
劉冬亮律師在辦理征地拆遷領域案件時,擅長多維審視,交叉綜合運用行政、刑事、民事等多方面的法律手段,全方位充分保護被征收人的財產權。對于因征地拆遷案件衍生出來的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管理處罰案件、民事侵權案件、物權返還案件等有豐富的辦案經驗。
劉冬亮律師處理征地拆遷案件,有豐富的談判調解經驗,在與政府部門及公、檢、法部門談判調解時,能夠做到有的放矢,充分利用談判調解機會為委托人提升補償或賠償數額。
劉冬亮律師在執業期間辦理過大量的刑事案件,在公安部門偵查階段會見當事人、提請終止偵查,撤銷案件,提請取保候審,向檢察院提請不予批捕,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提請不予起訴,提請羈押必要性審查,退回補充偵查,把控認罪認罰,在法院審判階段做無罪辯護、罪輕辯護,以及代理被害人家屬,提請變更罪名、從重判處等,都有豐富的辦案經驗,辦理有故意殺人等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
劉冬亮律師在民商案件領域,曾擔任多家大型企業的法律顧問,有為大型上市公司、央企服務經驗。辦理過涉及房地產聯合開發、建設工程、公司事務、民間借貸、婚姻家事、遺產繼承、交通事故、勞動爭議、合伙糾紛、合同糾紛等領域的大量民商事案件,并且對執行案件有獨特的辦案技巧,曾受央企委托,辦理標的額數億元的執行案件。對于商事領域的非訴案件也有豐富的操作經驗。
▌工作經歷
劉冬亮律師曾就職于某市電視臺,有數年的媒體經驗,后從事專職律師工作,對于重大復雜案件的審判,可以充分調動發揮媒體監督作用。
▌代表性案例
河北省廊坊市李女士與廊坊市政府因拆遷引起的糾紛,接受李女士委托后,首先向河北省復議委員會申請復議,而后提起行政訴訟,經申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后,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經一審、二審,最終拆遷公司與李女士按照拆遷政策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完全達到了李女士的期望的補償數額。
北京市大興區青云店鎮謝某企業征收案,接受謝先生委托后,經與委托人充分溝通了解案情后,第一時間向政府申請信息公開,同時發送律師溝通函及政府履行補償職責申請書,并在此期間針對政府履行補償職責向法院起訴立案,經過與政府幾次溝通協商,政府足額支付了征收補償款。
河南省周口市西華縣群體承包地征收案,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向政府部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因政府部門未依法履行
信息公開職責,提起復議,獲得支持。就相關單位在征收尚存爭議的情況下,即將土地推平的違法行為,依法申請公安部門、國土資源部門進行查處,并就兩部門怠于履責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在此過程中,政府部門積極與被征收人協商補償事宜,最終就補償問題達成一致。
湖北省黃石市熊家邊村土地征收案,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向政府部門遞交律師溝通函,并同時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通過信息公開答復得知征收項目并非政府部門所稱的項目,土地征收乃至相關補償安置方案均違法,據此向政府部門提出補償安置申請,迫于壓力,政府部門最終接受被征收主體的補償要求。
馬某故意殺人案,接受家屬委托后,第一時間要求嫌疑人自首,嫌疑人自首后如實供述了作案工具丟棄地點及埋尸地點。在一審時,雖有自首,但未與當事人達成諒解,且一審法院迫于被害人一方上訪壓力,判處被告人死刑。自本人擔任馬越辯護人后,經與一審法院報備,本人多次與被害人家屬接觸,直至二審開庭前,終于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二審改判死緩。
王某合同詐騙案,在接受委托后,檢察機關已經對嫌疑人做完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定票據詐騙罪,建議量刑 14 年。經本人閱卷后,認為定罪量刑均錯誤,經與被告人釋明,被告人當庭推翻認罪認罰,只認可犯罪事實,對于罪名及量刑均不認。經開庭辯論,最終法院按照本人辯護意見,定罪為合同詐騙罪,判決有期徒刑 10年6個月。
李某故意殺人案,接受家屬委托后,經會見并閱卷后,主要辯護方向為被害人嚴重過錯,最終一審法院采納辯護意見,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最終僅判處 10 年有期徒刑。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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