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工地野蠻施工挖斷燃氣管道了,請你們快來!”
就在前幾天,閔行一工地施工工人圖省事,在更換雨水管道項目施工時直接用機械開挖,一鏟子下去,地下燃氣管道被硬生生挖破了。刺鼻的燃氣味瞬間在空氣中彌漫開來,周邊700余戶居民家中天然氣供應因此中斷2小時。
接到消息的閔行城管機動執法一中隊隊員,立即趕到現場,協助燃氣公司迅速疏散人群、設立警戒線,實施現場管控。
“施工前查管線圖紙了嗎?”
“想著趕工期圖省事,覺得應該沒那么巧……”
原來,施工隊為了趕進度、圖方便,在明知地下有燃氣管道的情況下,直接用挖掘機開挖。
執法隊員當場對破損的管道、違規操作的設備拍照取證,責令施工隊立刻停工,并約談施工單位負責人。
做完筆錄,執法隊員拿出《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說:“看,第三十四條寫得明明白白,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施工,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怎能自己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是。當時要是爆炸,那我可就完了。回去后我立刻組織工人進行安全學習。”
閔城提示
安全生產容不得半點僥幸,任何忽視規范的操作都可能釀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在燃氣管道保護范圍內嚴禁機械開挖,必須人工探挖,逐層輕挖。
【普法小貼士】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四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
來源: 閔行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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