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某科技公司在國外注冊成立后,在北京全額注資了一個環保公司,注冊資本為1.2億元,實繳時間到2020年12月31日止。因科技公司一直未實繳,環保公司將科技公司起訴至北京某中院,請問應適用哪國法律?
也迪律師解答
科技公司是在國外注冊成立的外國法人,故本案為涉外民商事案件。本案糾紛發生地在北京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本市法院對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范圍的通知》,北京某中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關于法律適用: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科技公司的民事權利能力及民事行為能力事項,科技公司系在國外登記的法人,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第一款“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組織機構、股東權利義務等事項,適用登記地法律”的規定,應適用具體注冊國家的法律;二是環保公司系在中國注冊的外商獨資企業,屬于中國法人,本案屬于股東出資糾紛,科技公司作為環保公司的唯一股東,對環保公司行使包含出資在內的相關權利義務應適用中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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