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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8日晚,59歲的韋某像往常一樣陪著孩子在樓下玩耍,因孩子想跳繩,韋某便乘電梯回家給孩子拿跳繩,誰也想不到,韋某這一去竟成為了永別,那個經常乘坐的電梯竟成了奪取韋某生命的兇手。監控視頻顯示,在短短55秒內,電梯轎廂從17層高速沖頂至33層,韋某雖然多次按壓選層按鈕,卻未能逃脫厄運,最終因頭部遭受重創不幸當場身亡。孩子再也等不到他的父親了,原本幸福的家庭卻因電梯故障而陷入永遠的悲痛中。那么,電梯為何會突然沖頂,誰來為韋某的死亡負責呢?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表示,電梯事故的責任承擔通常涉及多方主體,包括電梯制造單位、維護保養單位、使用單位、檢測機構以及乘客等,需根據事故原因、相關主體是否履行法律義務等綜合判定。本案中,根據昆明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的事故調查報告可知,案涉三家單位均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總結來說就是,維保的沒好好保養,檢測的沒按規矩檢測,物業也沒把電梯安全當回事。從刑事責任的角度,若物業管理人員、維保人員因疏忽大意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導致一人死亡,根據《刑法》第134條規定,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別法條,特殊之處在于侵犯的客體是生產、作業領域的公共安全;若本案無法證明電梯事故發生在生產、作業領域,則可能涉及過失致人死亡罪。從行政責任角度,由于調查報告中該事故被認定為一般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90條的規定,對負有責任的單位可被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相關人員處以吊銷從業資格等行政處罰。在韋某已經離世的情況下,爭取最大限度的民事賠償才能緩解他們因失去親人而承受的巨大痛苦。三家單位的行為侵犯了韋某的生命權,韋某的近親屬可將維保單位、物業公司、檢測機構等作為共同被告,以《民法典》第1165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為依據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并根據《民法典》第1179條、第1183條向案涉單位主張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以及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等。說到底,這起事故不是天災,是人禍。是維保單位糊弄事、檢測機構走過場、物業公司甩責任,最終造成了這樣的悲劇。希望這起案件能敲醒所有相關單位:電梯里裝著的不只是乘客,更是一個個家庭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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