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業務/財務/場所/資產)
一份審計報告揭開企業面紗,母公司因五獨立缺失被判承擔子公司8000萬債務。
2019年初,A集團公司財務總監在審查子公司B公司的財務報表時,發現兩公司存在大量共用銀行賬戶的情況。母公司A集團經常直接調撥B公司資金用于集團其他業務,而B公司的辦公場所竟設在A集團總部大樓內,連門牌號都未單獨設立。
更令人擔憂的是,B公司的高管團隊全部由A集團各部門經理兼任,無人專職在子公司工作。
三年后,當B公司因經營不善面臨供應商C公司提起的8000萬元債務訴訟時,這些管理細節成為法庭認定“人格混同”的關鍵證據。C公司主張A集團與B公司實質為同一經營實體,要求A集團承擔連帶責任。
01 案件背景:審計報告揭開的面紗
A集團是國內知名制造業企業,2015年全資控股設立B科技公司,主營新型材料研發。在設立初期,為“提高管理效率”,A集團采取了高度集中的管控模式:
B公司沒有獨立財務部門,所有付款需經A集團財務總監審批;采購銷售合同使用A集團統一模板,加蓋A集團合同專用章;甚至B公司員工的勞動合同簽約主體也是A集團。
2022年,因行業周期性調整,B公司資金鏈斷裂,拖欠供應商C公司貨款累計達8000萬元。C公司追討債務時發現,B公司賬戶余額僅剩120萬元,遠不足以清償債務。
在律師調查取證過程中,一份2020年的內部審計報告成為關鍵證據。該報告明確指出:“B公司資金與A集團高度混同,財務人員由集團財務部兼任,不具備獨立財務決策能力”。
C公司據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否認B公司獨立法人人格,由A集團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02 裁判結果:母子界限模糊的代價
法院經審理認為,A集團與B公司存在嚴重的人格混同情形,判決支持C公司的訴訟請求。裁判理由系統闡述了法人獨立性的邊界:
財產混同:審計顯示B公司超過70%的收款直接進入A集團賬戶,而B公司日常開支均由A集團“統籌撥付”,缺乏獨立資金管控體系。
業務混同:B公司所有采購銷售合同均由A集團銷售部門統一簽署,客戶無法區分交易對象是A集團還是B公司。
人員混同:B公司名義上的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均為A集團部門經理兼任,未在B公司領取薪酬,實質未履行子公司管理職責。
場所混同:B公司注冊地址雖獨立,但實際經營場所與A集團完全重合,無獨立辦公區域。
法院依據《公司法》第20條第3款關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規定,認定A集團濫用對B公司的控制權,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應當對子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03 法律分析:五獨立審查的防火墻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本案凸顯了母子公司管控中保持“五獨立”的法律價值。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子公司雖受母公司控制,但作為獨立法人必須保持財產、業務、人員等維度的獨立性,否則將面臨法人人格否認的法律風險。
人事獨立審查要點
子公司必須建立獨立的勞動人事管理體系。核心要求包括:
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管應專職在子公司工作,不得在母公司兼任職務
母公司推薦董事、監事需通過股東會合法程序,不得直接任免
員工勞動合同必須與子公司單獨簽訂,社保公積金獨立繳納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特別指出,實踐中常見風險點是母公司直接下達人事任免文件,或子公司高管在母公司領取薪酬,這些都將構成人格混同的證據。
業務獨立審查要點
業務獨立性的核心是子公司具備自主經營能力:
擁有獨立的產供銷系統,不與母公司共用銷售渠道
避免與母公司存在同業競爭
關聯交易需遵循公允原則并履行披露程序
若母公司壟斷子公司采購銷售渠道,或強制指定交易對象,將導致業務獨立性喪失。
財務獨立審查要點
財務獨立是法人獨立的核心支柱:
獨立銀行賬戶,禁止與母公司共用賬號
獨立會計核算體系,不得由母公司財務部門代行職能
獨立財務決策機制,重大資金支出需子公司自主決策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在分析本案時強調,A集團最嚴重的違規就是將子公司作為“第二錢包”,隨意調撥資金,徹底突破財務獨立底線。
資產獨立審查要點
資產權屬清晰是責任獨立的基礎:
子公司資產應登記在自身名下
建立獨立的資產臺賬和管理制度
禁止與母公司共用主要生產經營設備
實務中常見風險是母公司無償調用子公司資產不作賬務處理,導致財產界限模糊。
場所獨立審查要點
物理空間的獨立性是法人獨立的形式要件:
擁有獨立辦公場所,不得與母公司合署辦公
獨立懸掛公司名牌,有專屬通信地址
經營場所租賃合同應以子公司名義簽訂
本案中B公司雖在注冊文件中有獨立地址,但實際與A集團混合辦公,成為認定混同的輔助證據。
04 風險提示:母子公司管控的合規邊界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結合十三年公司法律實務經驗指出,母子公司管控需把握“控制而不混同”的原則:
“母公司可通過合法途徑行使股東權利,如委派董事、審批重大事項等,但必須尊重子公司的獨立決策機制。特別要避免‘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管理模式,這種管理便利的代價可能是巨大的法律風險。”
《九民紀要》第10條明確列舉了人格混同的認定標準,包括混同、人員交叉任職、業務混同等情形。企業集團應建立五獨立定期審查機制,重點核查:
銀行賬戶往來明細是否存在非常規資金劃轉
高管勞動關系是否與任職公司一致
重大資產權屬登記是否清晰
業務合同是否體現真實交易主體
經營場所是否具備獨立標識和功能分區
通過制度化審查可有效防范人格混同風險,避免公司面紗被司法刺破。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某能源集團因與子公司共用財務系統、混合管理業務,最終被判決對子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母子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不是逃避債務的屏障”。
隨著《民法典》實施,企業集團對子公司的管控必須建立在尊重法人獨立性的基礎上。那些為圖管理便利而模糊法律邊界的做法,終將在訴訟中付出代價。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醒,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不僅是企業規范運作的需要,更是防范法律風險的制度保障。當母子公司間的“五獨立”界限清晰時,有限責任制度才能真正成為投資者與債權人之間的安全閥。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聯系方式:通過君瀾律所官網聯系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風險提示: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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