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刺耳的警笛撕裂了南陽的司法天空,畢祺祺——那位為涉黑母親辯護的法官,在冀廷梅案主案開庭在即被刑事拘留,成為家族第十余位失去自由的人。
2025年3月,南陽法官畢祺祺以一篇《我能否為母辯護,請法院給個說法》震動司法界。在淅川縣法院同意其擔任母親冀廷梅的辯護人、獲得閱卷權僅三個月后,這位90后法官卻在主案開庭在即突遭南陽公安刑拘。
這一次南陽公安的動靜有點大,進行兩路搜查:一路奔赴畢祺祺住處搜查;另一路闖入其外婆孟改蘭家中制作筆錄,核心問題直指冀廷梅案“律師聘請方式及費用來源”。
這絕非巧合的時間點:冀廷梅案分案審理剛于4月底結束庭審,主案開庭在即,辯護人卻突遭刑拘(容我平復一下憤怒的心情),究竟是何目的?
為母辯護的畢祺祺突然被抓,南陽公安的操作轟動法律界,基于我也是冀廷梅案的辯護人,不少人發私信問我到底怎么回事,我一臉懵不知道是啥情況,比如:
第一、畢祺祺涉嫌的罪名是什么?
根據公安對畢祺祺的外婆詢問內容,暴露關鍵動機,公安反復追問“辯護律師聘請細節及費用來源”,此種調查是對辯護權的定向打擊,屬刻意制造辯護障礙:通過凍結資金、恐嚇資助者等手段,實質性剝奪被告人獲得辯護的權利。
第二、具體辦案單位是哪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中規定“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該條的適用進行了明確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辯護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報案、控告、舉報、有關機關的移送,依照偵查管轄分工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報請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的上一級偵查機關指定其他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一級偵查機關立案偵查。不得指定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的下級偵查機關立案偵查。”
以上規定就是為了避免偵查機關對辯護人的打擊報復,畢祺祺作為冀廷梅案的辯護人,若其涉嫌犯罪,依據以上保護辯護人的原則與法律精神,必須由“承辦案件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南陽公安既是冀廷梅案的偵查機關,又對畢祺祺采取強制措施,涉嫌違法。
第三、對畢祺祺刑拘時間點的政治算術令人脊背發涼。冀廷梅案的分案審理剛在4月底結束庭審,而作為主案的冀廷梅等案開庭在即。此刻刑拘主案辯護人,無異于“戰前斬斷敵軍指揮系統”。
畢祺祺不是普通辯護人。他作為冀廷梅之子,是家族中最后一位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自由人。2025年2月8日,當淅川縣法院作出分案審理決定時,畢祺祺就曾公開質疑該決定“影響當事人訴訟權利”。三個月后,這位家族中唯一能對程序瑕疵公開說不的法律人突然“被閉嘴”,如此巧合令人難以相信是偶然。
冀氏家族已有十余人被羈押,從父母、舅公到表叔無一幸免,畢祺祺成為家族最后的法律代言人,此刻刑拘他無異于斬草除根、趕盡殺絕。
當一位法官為母親辯護都需以自由為代價時,讓我們如何相信南陽司法機關能對冀廷梅案依法審理并做出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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