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周翼
7月9日,封面新聞記者了解到,此前備受關注的山東“入室搶嬰販賣案”有了新進展,山東肥城市檢察院因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決定對買方不予起訴。
姜甲儒母親喬守芬告訴封面新聞記者,正在準備向檢察院申訴。律師分析認為,追訴時效延長的適用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
“姜甲儒案”不起訴買方
檢方稱已過追訴期
據肥城市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2006年11月左右,曾某某(另案處理)得知被不起訴人劉某強夫婦想抱養個男孩,產生了偷個男孩賣給他們的想法。后曾某某與呂某某、王某某(以上二人另案處理)共同預謀此事并安排呂某某尋找合適的男孩。
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
2006年12月4日凌晨1時許,曾某某、呂某某、王某某攜帶撬棍、斷線鉗等工具采用翻墻入院破鎖的方式進入姜某某家中,曾某某、王某某使用暴力、威脅手段控制住姜某某夫婦,呂某某進入堂屋西臥室將被害人姜甲儒(男,2006年4月出生)從床上抱走后三人離開。
次日,曾某某、呂某某以28600元的價格將被害人姜甲儒賣給劉某強夫婦。劉某強夫婦給被害人姜甲儒取名劉恩正并落戶于濟寧市任城區。經鑒定,姜磊、喬守芬是劉恩正生物學父母親。
姜甲儒(右)和母親喬守芬 圖據喬守芬社交媒體
2024年1月18日,劉某強被抓獲歸案。不起訴決定書顯示,劉某強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其行為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但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決定對二人不起訴。
今年4月2日,山東泰安“入室搶嬰販賣案”在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目前尚未有結果。
姜甲儒方將申訴
律師:立案偵查后逃避不受追訴期限限制
7月9日,姜甲儒母親喬守芬向封面新聞記者表示,她認為如果當時沒報案,沒有立案證明,可能會過追訴期,“我也立案了,也有立案證明,它不存在追訴過期”。喬守芬還表示,目前正準備向檢察院申訴。
姜甲儒接受媒體采訪
姜甲儒方代理律師李圣認為,案件發生在2006年12月4號,當天就有立案決定書,劉某強買孩子后為了逃避偵查上假戶口,刑法規定,立案之后逃避偵查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間內提出控告的,應當立案,沒有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我們會盡快向檢察院提出申訴”。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表示,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缎谭ā返诎耸邨l,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對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追訴時效為五年,即從犯罪之日起計算。
付建認為,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從該條款文本語義來看,追訴時效延長的適用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
付建告訴封面新聞記者,立案僅僅是啟動刑事追訴活動的開始,立案后是否采取偵查措施,什么時候開始偵查,采取何種偵查措施等,都需要偵查機關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開展。甚至特殊情況下,也不排除有的案件立案后,偵查機關出于各種原因立而不偵,沒有采取任何有效偵查措施。因此,在適用訴訟時效的延長時,不能將“立案”等同于“偵查”,也不能將“逃避偵查”等同于“逃避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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