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楊浦警方7月9日晚發布通報:楊浦一居民在樓道內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造成火災,致4人不同程度燒傷,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據通報,2025年7月7日3時55分許,鐵嶺路某小區一居民樓底樓發生火災。經查,系該樓居民孫某某(女,51歲)違反規定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在一樓樓道內,后電動自行車蓄電池起火造成火災,致4人不同程度燒傷。目前,犯罪嫌疑人孫某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根據《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禁止在建筑物首層門廳、共用走道、樓梯間、樓道等區域停放、放置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為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請廣大市民群眾自覺按照規定停放和放置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對違反規定造成火災事故的,警方將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關于這個警情通報,靠山屯再為大家簡單地解讀一下:
首先,將電動自行車放在樓梯間內是違法行為。
將電動自行車放置在消防通道、樓梯間屬于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違法行為人面臨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前述違法行為經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如因前述違法行為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警方在通報中提到了《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也在有類似規定。
其次,什么情況下構成犯罪,犯的是什么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說,把電瓶車放在樓梯間引發火災,大概率是犯了失火罪。失火罪,是指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也并不是說電瓶車在樓梯間起火就是失火罪,還要看火災的后果。
失火罪的立案標準是這樣的:(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重傷3人以上;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3、引發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4、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本次火災中,沒說有人員死亡,但提到有4人“不同程度燒傷”,根據失火罪立案條件,那至少要有3人重傷才能立案,也就是說,本次火災中4人燒傷,其中應該至少有3人重傷。
最后,靠山屯有兩條建議:
一是不要把電瓶車放在樓梯間里(充電),發生火災后有坐牢并賠錢的風險;二是樓梯間有煙的時候,不要盲目逃生,避免傷亡。
學習資料
靠山屯閑話
既往不戀,當下不雜,
未來不迎,縱情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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