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江蘇無錫一男子孫某在再婚期間向前妻所生的成年兒子小孫頻繁轉賬累計達300萬元,包含購車款、購房款等大額支出?,F任妻子李某認為這些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遂訴至法院要求孫某與小孫共同返還140萬余元。法院經審理認定三筆大額轉賬行為無效,判決孫某返還100萬元。
孫某與前妻離婚后與李某再婚。再婚期間,孫某頻繁向前妻所生的成年兒子小孫轉賬,4年半時間內累計金額達300萬元,其中絕大部分為1萬元以下的小額轉賬,但也包括購車款36.8萬元、購房款79萬元以及一筆83萬元的大額轉賬。李某與孫某離婚后,認為這些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遂將孫某和小孫訴至法院,要求共同返還140萬余元,即轉賬金額的一半。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三筆大額轉賬(購車款36.8萬元、購房款79萬元、83萬元轉賬)并非日常生活所需,該大額轉賬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女方李某有權要求返還財產。但由于無證據證明孫某與小孫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的故意,且父母資助成年子女的行為符合人倫常情,有別于違反公序良俗的不法贈與,因此小孫無需承擔返還財產的民事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孫某返還三筆大額轉賬金額的一半,即100萬元。
來源:@大參考、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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