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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了宅基地轉讓協議,付了 50 萬購房款,賣家卻不交房還說沒收到錢,這種情況下協議是否有效,錢能要回來嗎?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陳峰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原、被告雙方于 2023 年 4 月 16 日簽訂的《宅基地轉讓協議》無效;
判令二被告返還購房款 50 萬元;
判令二被告賠償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以 50 萬元為基數,自 2023 年 4 月 16 日至款項返還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陳峰稱,2023 年 4 月 16 日,他與二被告簽訂宅基地轉讓協議,約定二被告將北京市大興區 x 鎮 x 街 x 條 22 號南院(即八號院)共計 250 平方米左右的房屋及附屬物轉讓給他,價格 50 萬元。合同簽訂當日,他就履行了付款義務,但二被告至今拒絕交付房屋,致使他使用和擁有房屋的目的無法實現。二被告不僅應返還購房款,還應賠償他的損失。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鄭濤、鄭梅辯稱,同意雙方簽訂的宅基地轉讓協議無效。但二人均未收到陳峰所述的 50 萬元購房款,陳峰說鄭梅不同意轉賬與事實不符,如果給的是現金,鄭梅不可能不知道此事。故不同意陳峰要求返還 50 萬元及給付資金占用費的請求。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鄭梅與鄭濤系母子,二人均是北京市大興區 x 鎮 x 村村民。鄭梅家在 x 村有宅基地一處,即案涉八號院。
2023 年 4 月 16 日,鄭濤、鄭梅作為甲方與陳峰(乙方)簽訂《宅基地轉讓協議》,約定甲方將八號院及房屋水、電、附屬物轉讓給乙方,四鄰明確,東西長 18 米,南北長 14 米,成交價 50 萬元,簽字之日房款一次性付清,甲方保證無任何糾紛,乙方翻建房屋甲方無條件配合等。落款處甲方有鄭梅、鄭濤簽名及摁手印,乙方有陳峰簽名及摁手印。協議左下角有 “現金 50 萬元整”,右下角有收款賬號等字樣。
陳峰提交收條一份,內容為 “今鄭濤收到陳峰購買八號院宅基地、房屋及附屬物…… 購房款、轉賬及現金方式共計人民幣 50 萬元整。收款人:鄭濤 2023 年 4 月 16 日”。
關于購房款給付,陳峰稱 2023 年 4 月 15 日,鄭濤帶他回家,叫回鄭梅說賣房事宜,當晚本想轉賬 20 萬元至協議載明賬戶,因鄭梅不同意,便給了 20 萬元現金,鄭濤出具收條,第二天又給了鄭濤 30 萬元,鄭濤將 50 萬元收條給他。鄭濤稱未收到房款,當時說先打條后轉賬,打條后陳峰未付款,因相信陳峰能付款,才在未拿到款項時將收條和協議原件給了陳峰。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陳峰與鄭濤、鄭梅簽訂的《宅基地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鄭濤、鄭梅是否收到 50 萬元購房款,是否應返還?
鄭濤、鄭梅是否應賠償陳峰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
(二)法律分析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特定身份相聯系,不得轉讓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陳峰與鄭濤、鄭梅簽訂的《宅基地轉讓協議》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陳峰主張已支付 50 萬元購房款,提交了宅基地轉讓協議原件、收條原件,并對付款過程作出說明。鄭濤、鄭梅雖辯稱未收到款項,但無法合理解釋未收款卻將收條原件給陳峰的事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確認陳峰已付 50 萬元,鄭濤、鄭梅應予以返還。
陳峰購買農村宅基地存在過錯,故其要求賠償資金占用利息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鄭濤、鄭梅和陳峰于 2023 年 4 月 16 日簽訂的《宅基地轉讓協議》無效;
鄭濤、鄭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陳峰購房款 500000 元;
駁回陳峰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宅基地轉讓受限,非本村成員購買協議無效
農村宅基地轉讓受法律嚴格限制,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非本村成員購買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協議通常會被認定為無效,購買前需充分了解相關規定,避免風險。
(二)大額交易盡量通過銀行轉賬并保留憑證
房屋、宅基地等大額交易,建議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款項,并保留轉賬記錄、收條等憑證,明確款項流向和收款事實,以防日后發生收款爭議。
(三)協議及收條等重要文件需謹慎出具
出賣人在未收到款項時,不應輕易出具收條和交付協議原件,否則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簽訂協議和出具收條前,務必確認款項是否到賬。
(四)合同無效后財產應返還,過錯方可能擔責
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返還。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責任,購房者明知不可購買仍交易,可能無法獲得利息等損失賠償。
涉及宅基地轉讓時,一定要清楚相關法律規定和自身是否具備購買資格,謹慎交易,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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