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湖南省醫保局
2025年7月8日,湖南醫保局公開《湖南省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將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據辦法,立項程序主要是項目申報→受理→論證評估→征求意見→立項賦碼→公開發布等環節,其中對于受理,擬每年二季度集中受理、分級受理,通過系統提交資料;對于評估論證,主要是專業評估論證(醫學會等第三方)和綜合評估論證(相關職能部門及臨床、物價等領域專家)。
六類情形可走綠色通道,由省醫保局直接受理、快速審核、專項報批:一是優化重大疾病、罕見病診療方案或填補診療空白的重大創新項目;二是來源于古代經典、療效確切的中醫傳統技術以及創新性、經濟性優勢突出的中醫技術;三是醫學中心或區域醫療中心從輸出醫院重點引進,該省無相應價格項目的;四是配合落實國家和省重點改革和創新有關任務,相關政策已經明確的;五是重大疫情等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對于疫情疾病診斷救治急需的新醫療技術;六是2022年以來,已有3個以上省份實施,具有重大創新項目且性價比較高的項目。
對于填補國內空白、缺乏論證數據基礎且申報價格較高的項目,實施“附條件新增”。在申報醫療機構積極壓縮物耗成本的基礎上新增價格項目,允許醫療機構在承諾達成臨床效果、經濟效果的前提下先行試行。
在管理監督方面,對新增項目全省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試行2年,自主定價且報當地醫保部門備案。對試行滿2年后按照“執行政府指導價項目”和“市場調節價項目”2個價格類型提出價格意見和轉歸意見,沒有通過轉歸論證的廢止,通過轉歸論證的發文執行。
同時明確,醫療機構申報立項在3個以上且通過率低于三分之一的,醫保部門暫停1年受理該醫療機構的新增項目申報。醫療機構提供虛假資料、作虛假陳述的,醫保部門暫停2年受理該醫療機構的新增項目申報并進行通報。不予立項的申報項目,1年內不重復受理申報。
HU NAN
湖南省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新增,促進醫療新技術、新項目及時應用臨床,滿足群眾醫療服務需求,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新增,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新增管理是指按照規定和程序,將符合條件、全省現行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未覆蓋的新醫療技術或新醫療活動,轉化為邊界清晰、要素完備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作為醫療衛生機構服務患者的收費依據和計價單元的管理過程。
第三條新增項目應遵循“臨床必需、創新優先、安全可靠、質價相宜、療效確切、符合倫理”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新增項目立項要求
第四條醫療保障部門設立新增項目,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在取得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中,由具備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提供醫療服務;
2.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已制定臨床規范、準許臨床應用;
3.符合倫理規范,包括醫學倫理和社會倫理;
4.臨床證據證明安全、有效,與現有項目的功能、目的相同的,應有臨床證據證明其安全性、有效性或經濟性中的一項或若干項具有優勢;
5.向患者收費應符合質價相符、公平負擔的要求;
6.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保障部門不予立項:
1.屬于非醫療活動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培訓、科研隨訪、資料復制、養生保健等;
2.屬于醫療活動,但屬于醫療服務前期技術準備的,或獨立實施無臨床價值的具體操作步驟;或者屬于拆解、拼接、組合現有項目,將各種功能、目的項目捆綁,以打包、組套、套餐等各種名義提供服務的;
3.屬于醫療活動,但服務和收費的性質屬于公共衛生服務、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醫療機構代收費的;或屬于醫療機構維持正常運轉需要對外購買的服務、能源動力;或屬于醫療機構應盡義務或內部管理責任,應反映在醫院綜合運行成本和總體價格水平中的事項;
4.屬于醫療活動,但患者個體的臨床獲益無法驗證;或者僅發生于醫療機構與醫療機構之間、醫療機構與其他機構之間,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務;
5.變更現有項目的應用場景、提供方式、輔助技術、流程順序的項目,雖使用不同器械、儀器、設備、試劑或改變技術操作流程,但診療目的一致的項目;或者變更現有項目名稱、表述的項目;
6.尚屬于科研試驗階段的項目;或者落后的、已被淘汰或逐漸被淘汰的項目,學術界仍有爭議的項目,醫療不確切、診療目的不明確、診療效果不明顯的項目,不符合衛生經濟學的要求、性價比不合理的項目;
7.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項目。
第三章??新增項目立項程序
第六條新增項目以醫療機構申報、醫療保障部門受理審核為主,基本立項程序包括項目申報、受理、論證評估、征求意見、立項賦碼、公開發布等環節。必要時,省醫療保障局可以根據社會發展、突發事件等實際需要,依職權主動新增項目。
第七條新增項目實行分級申報,每年二季度集中受理。在長部省屬公立醫療機構直接向省醫療保障局提出申請,其他醫療機構向所在市州醫療保障局提出申請。新增項目須通過醫保信息平臺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子系統進行申報。
第八條各申報醫療機構應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并對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1.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申請表;
2.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信息資料匯總表;
3.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技術規范、臨床指南、專家共識等;
4.涉及試劑、耗材、設備等醫用產品的,提供藥監部門出具的醫療器械注冊證、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產品購買發票等相關資料復印件;
5.外省市已公布項目及價格的,提供文件復印件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6.新增醫療服務項目申報價格高的,提交項目創新性、經濟性評價報告,并對申報價格的合理性、必要性作出特別說明;
7.設備維護和折舊成本高,或項目內(外)一次性耗材、專機專用耗材單產品采購價格高的,附設備耗材采購價格相關證明材料,同時由設備或耗材生產企業對產品采購價格的合理性必要性作出特別說明。
第九條市州醫療保障局受理轄區范圍內醫療機構申報項目,申報項目與現有項目服務產出相同、能夠被現有項目所涵蓋且無需進行項目兼容處理的,或者明顯不符合立項條件的,不予受理;申報資料不完備、不規范的,指導醫療機構5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善,醫療機構無法補齊材料的,不予受理。省醫療保障局受理在長部省屬醫療機構申報項目。
第十條省醫療保障局對照本辦法第二章之規定,對已受理的新增項目進行論證評估,規范項目要素。論證評估采取專業論證評估、綜合論證評估等方式,確保評估工作全面、客觀、準確。參與論證評估的專家及工作人員應簽署保密和廉政承諾書。
(1)專業論證評估。省醫療保障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醫學專業機構,組織臨床專家進行論證,對申報項目的安全性、必要性、經濟性、創新性、有效性、倫理性等方面進行專業論證評估,出具論證評估報告。
(2)綜合論證評估。省醫療保障局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及臨床、物價等領域專家,組成論證評估小組,對通過專業論證評估的項目進行綜合論證評估。同意立項的,應對項目名稱、服務產出、價格構成、除外內容、計價說明等內容進行完善。
第十一條省醫療保障局就擬新增項目征求省衛生健康、財政、市場監管等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并公開征求社會意見。
第十二條省醫療保障局對擬新增項目組織集體審議,審議通過的新增項目報國家醫療保障局。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按新增項目申報,但與現有項目服務產出一致、內涵相同的,不再單獨設立醫療服務項目,并按以下規定處理。
1.屬于對項目名稱、內涵、計價說明等要素進行再確認,不涉及價格水平或收費方式調整的,省醫療保障局予以確認并按要求報國家醫保局備案;
2.屬于改良創新、拓展應用,申報執行現有項目價格,不增加患者醫療服務和耗材費用負擔的,省醫療保障局予以審查并按要求將符合條件的報國家醫療保障局;
3.屬于申報更高項目價格,或導致患者醫療服務和耗材費用負擔增加的,按照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辦理。
第十四條報經國家醫保局同意后確定的新增項目,省醫療保障局發文并通過官方網站等渠道予以公布,并同步維護到國家醫療保障局指定的信息平臺。
第四章??新增項目綠色通道
第十五條為支持國家級醫學中心和區域醫療中心建設,促進創新醫療技術及時應用于臨床、服務于群眾,設置申報綠色通道,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醫療機構可直接向省醫療保障局提出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申請:
(一)優化重大疾病、罕見病診療方案或填補診療空白的重大創新項目;
(二)來源于古代經典、療效確切的中醫傳統技術以及創新性、經濟性優勢突出的中醫技術;
(三)醫學中心或區域醫療中心從輸出醫院重點引進,我省無相應價格項目的;
(四)配合落實國家和省重點改革和創新有關任務,相關政策已經明確的;
(五)重大疫情等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對于疫情疾病診斷救治急需的新醫療技術;
(六)2022年以來,已有3個以上省份實施,具有重大創新價值且性價比較高的項目。
第十六條對符合綠色通道申報要求的項目,適當簡化新增醫療服務項目程序和要求,及時受理、快速審核、專項報批。其中重大疫情等公共衛生事件緊急情形結束后有必要常規開展的,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申報。
第十七條對于填補國內空白、缺乏論證數據基礎且申報價格較高的項目,探索實施“附條件新增”,在申報醫療機構積極壓縮物耗成本的基礎上新增價格項目,允許醫療機構在承諾達成臨床效果、經濟效果的前提下先行試行,通過真實世界研究動態驗證技術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經濟性,試行期內未能達成承諾的可終止價格項目。
第五章新增項目管理監督
第十八條省醫療保障局公布實施的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原則上在全省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試行2年。試行期間,醫療機構遵循公開透明、合法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公布的試行最高限價范圍內自主確定試行價格,并報所在地市級醫療保障局備查(在長部省屬公立醫療機構報省醫療保障局備查)。
第十九條新增試行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試行期滿前6個月,省醫療保障局應組織開展試行項目轉歸論證評估工作,綜合試行期項目的執行情況、相關價格情況,充分考慮醫保和患者的承受能力,按照“執行政府指導價項目”和“市場調節價項目”2個價格類型提出價格意見和轉歸意見。對通過轉歸論證的項目,經完善項目要素并向社會公示后發文執行。未通過轉歸的項目,試行期滿后廢止。項目試行期滿時,如醫保部門仍未發布轉歸文件,醫療機構可繼續試行。
第二十條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在試行期間,遇下列情況之一,省醫療保障局將視情況予以暫停或終止該項目。
1.涉及的醫療技術被衛生健康部門中止或終止臨床使用的;
2.涉及的關鍵設備、器械、試劑等相關注冊、批件等失效的;
3.涉及的醫療技術在臨床診療過程中達不到預期診療效果,或出現重大醫療事故,或醫療事故發生率超過一般水平的;
4.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規范方面難以明確界定、歧義較大,造成投訴、糾紛較多,造成嚴重影響的;
5.自正式立項之日起,全省醫療機構實際服務量過少的;
6.不適合繼續開展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之規定進行嚴格審核以保證申報質量,對申報立項在3個以上,且通過率低于三分之一的,醫療保障部門暫停1年受理該醫療機構的新增項目申報。醫療機構提供虛假資料、作虛假陳述的,醫療保障部門暫停2年受理該醫療機構的新增項目申報。不予立項的申報項目,一年內不重復受理申報。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各級醫保部門要加強醫療服務價格工作管理和指導,進一步強化依法獨立履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能職責的意識和能力,支持醫療技術創新發展,鼓勵醫療機構重點申報以技術勞務為主、臨床價值明確的新手術、新治療等價格項目,并及時收集反饋項目申報受理過程中的新問題。
第二十三條醫療保障部門修訂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如遇國家或省出臺新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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