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間應當認真工作,然而,期間適當休息同樣無可厚非。勞動者連續工作超8小時后休息3分鐘,卻遭用人單位開除,這合法嗎?近日,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店長“打盹”遭公司開除
據介紹,2021年3月,余某入職品某公司任店長,負責管理該公司位于某廣場的門店。2024年9月26日,品某公司區域經理通過微信告知余某,其工號將于當日刪除。雙方均確認勞動關系于當日解除。
品某公司主張余某存在工作管理失職行為,具體包括:2024年9月某日,余某在工作時間,店內尚有顧客購物的情況下,公然坐于收銀臺位睡覺,被商場工作人員發現投訴至品某公司微信對接群;2024年8月某日,余某管理的門店在營業時間內關閉店門,嚴重違反商場管理制度,進而嚴重影響品某公司品牌形象,致使其不能順利在該商場繼續租賃,發生嚴重損失,故品某公司依據責罰規定解除與余某的勞動合同合法。
品某公司發布的責罰規定中關于工作管理失職的具體內容載明為:(1)未遵守本職崗位工作職責,遇事躲避、不作為或履職不到位;(2)未按照公司制度或流程執行,或執行不到位;......(8)上述情形或其他情形,導致出現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產生直接經濟損失、造成負面報道、正常經營活動停滯、人身安全事件、質量事件、環保事件、道德事件等。直接責任人在嚴重損失時給予經濟處罰、經濟賠償和降職級降薪級,情節嚴重的,除經濟處罰和經濟賠償外,解除勞動合同。責罰規定還載明嚴重損失的定義是最終造成經濟損失金額80萬元及以上/公司經營活動中斷、暫停或延誤24至48小時及以內造成當前和未來收入減少80萬元及以上......
案件中,品某公司提供的證據錄像視頻,顯示余某坐在收銀臺前,手扶著頭閉著眼靠在背板上,店鋪中有兩名顧客正在選購商品。品某公司同時提交了商場工作群聊記錄予以佐證。
余某則主張,2024年9月某日被商場人員投訴一事確實存在,但他從早上9:30開始上班至晚上22:30下班,當天門店所有工作均由其一人完成。晚上8點多的時候,當天上班已超過8小時,出現生理性疲憊,因為工作太累,坐在凳子上歇了一會,實際沒有睡著。且品某公司也無證據證明自己沒有接待客人,客人進來時自己有接待,只是太累就坐了一下,閉眼休息了3分鐘而已。至于2024年8月某日閉店一事,系因當日店內僅一名店員,其上廁所期間短暫關門。
余某認為品某公司與自己解除勞動關系違法,故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品某公司支付工資差額、住房補貼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勞動仲裁委支持了余某的訴求。品某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品某公司向余某一次性支付工資差額217.2元、住房補貼3000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9572.24元,并駁回品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該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休息權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
法官表示,本案中,無論2024年9月某日余某是否經過品某公司審批加班,余某事發當日在品某公司處已連續工作超過8小時。在此期間,品某公司未有證據證明顯示其有安排人員可臨時頂崗和替崗,給予余某合理休息時間的情形。在連續工作超過8小時的情況下,余某身體出現疲憊,閉眼休息是正常生理現象。品某公司雖提供了視頻,但該時長為2秒的視頻僅顯示余某手扶著頭閉著眼靠在背板上,不足以證明余某處于長時間睡眠狀態,也未能顯示影響門店正常的銷售工作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至于品某公司主張的2023年8月某日余某管理門店在營業時間內關閉店門,但根據品某公司提供的微信群聊記錄,商場人員詢問為何店鋪關門時,余某回復“廁所”。即余某已對關店原因作出解釋,即因上廁所關門,可知,余某并非無故關閉店門并已做了合理解釋。
綜上,余某上述行為并非嚴重過錯,品某公司未對此作出警告或者其他處分,且品某公司亦無證據證明余某給其帶來的具體損失以及達到其責罰規定中關于管理失職帶來的嚴重損失,品某公司據此解除與余某的勞動合同,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向余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官提示,休息權是憲法賦予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即使在工作日內,用人單位也應當安排適當的間歇時間滿足勞動者就餐和短暫休息的需要。忽視勞動者休息權,一味追求工作效率,企業得到了短期的利益卻難以獲得長期的發展。因此,企業需積極轉變經營理念,主動維護勞動者休息權,才能推動勞動者從“更多工作”向“更優工作”轉變,助力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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