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屆新時代檢察宣傳周活動安排,紅星新聞記者參加了最高檢就北京市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組織開展的集中采訪活動。 活動中,記者關注到北京市檢察院和北京市團河地區檢察院辦理的罪犯于某某減刑監督案。
▲圖據圖蟲創意
據介紹,2024年5月,北京市團河地區檢察院在開展減刑假釋提請專項監督過程中,發現罪犯于某某在監獄服刑表現較好,但監獄認為其獄內消費超出規定標準,屬于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不具有確有悔改表現,一直未提請減刑。團河院根據專項監督工作要求將該情況上報北京市檢察院后啟動監督程序。北京市檢察院認為該監督案件涉及審查財產性判項執行問題有關規定的統一適用,遂與團河院聯合開展調查。
根據相關規定,無特殊原因明顯超出刑罰執行機關規定額度標準消費的,視為其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經檢察機關核實,于某某在2020年前曾為普管級、寬管級罪犯,一直按照本人處遇對應的限額進行獄內消費,符合當時的獄內消費規定。從2020年開始,按照北京市有關規定,財產性判項未履行完畢的罪犯以嚴管級最高采買金額作為消費限額標準。刑罰執行機關認為,最新的消費限額標準應回溯至整個考核期,而于某某因之前采買金額高,導致整個考核期的月均獄內消費金額超過了嚴管級最高采買金額。被監獄認定為“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故一直未被提請減刑。
檢察機關在審查于某某財產性判項實際履行能力時發現,于某某已執行財產性判項人民幣147000元,雖未完全履行完畢,但法院出具證明認定該犯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經詢問罪犯于某某及其家屬,調取其妻工資發放記錄,了解到其妻以打零工維持生活,與子女共住公租房,其母住在養老院,罪犯本人及其親屬確實無履行能力。
審查罪犯服刑期間改造表現過程中,檢察機關經調取罪犯于某某計分考核與獎勵表揚情況發現,其入監以來一直遵守監規紀律,認真服刑改造,認罪悔罪表現良好,獲得的監獄表揚獎勵數符合減刑提請條件。
在檢察機關組織的召開檢察聽證會上,聽證員一致認為,以新實施的額度標準考察罪犯標準實施前的消費,使罪犯為了拉低平均消費獲得提請減刑的機會無法正常采買,長期來看不利于教育轉化罪犯。故聽證員建議檢察機關積極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監督提請減刑。
北京市檢察院認為,不能機械理解適用獄內消費與財產性判項履行能力關聯的相關規定。為促進刑罰執行工作的公平公正,維護罪犯合法權益,于2024年7月30日向北京市監獄管理局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對于某某及其他存在類似情形的罪犯依法提請減刑。北京市監獄管理局采納檢察機關建議,2025年2月20日,該局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請對于某某的減刑,后法院依法作出減刑裁定。
此后,北京市監獄管理局聯合市高法、市檢察院印發《關于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審查財產性判項執行問題的規定〉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罪犯獄內消費與履行能力認定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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