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開始后,或者在訴訟開始前,為保證將來判決的順利執行,面對爭議財產或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依法采取的各種強制性保護措施的總稱。
網友咨詢:
申請財產保全錯誤,責任應如何承擔?
王湘律師解答: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即能預見其行為會造成被申請人財產權益的限制或侵害,卻仍然實施申請行為,該行為在外觀上與侵權行為無異,被申請人的損失由申請人錯誤地申請民事保全的訴訟行為造成的,因此,申請財產保全錯誤而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屬于侵權責任。
通常損失的認定遵循以下原則:保全措施與損失之間必須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即損失的發生與申請保全人的行為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損失賠償的范圍應符合合理預見規則,即被保全財產權益的市場價值應以其具備交易條件、申請人能夠預見到其交易價格為前提。
王湘律師補充: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并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八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王湘律師
2011年取得律師執業資格,現為浙江東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擅長業務:公司法律顧問,刑事辯護,房產婚姻,交通事故,經濟糾紛,勞動糾紛等各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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