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演化:一個觀念的歷史》
作者:[英] 彼得·斯坦因 著 ; 李建江 譯
ISBN:978-7-5764-2034-0
定價:45.00元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25年5月
作譯者簡介
作譯者簡介
01
彼得·斯坦因(Peter Stein)
英國法律學者、律師,主要研究方向為羅馬法史、法理學。1956年至1993年,先后擔任阿伯丁大學法學教授(Professor of Jurisprudence)和劍橋大學民法教授(Regius Professor of Civil Law)。1974年,當選英國科學院院士(FBA)。1993年4月,被任命為名譽御用大律師(Hon QC)。出版《歐洲歷史中的羅馬法》(
Roman Law in European History)等多部專著。
02
李建江
法學博士,碩士生導師。主要從事中國近代法律史、法律移植以及英國法律史的教學與研究。著有《中國近代海商法》,發表論文、譯文十多篇。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本書是一部關于法律演化理論的學術史著作。作者首先介紹了古典自然法學家格勞秀斯、普芬道夫、休謨和孟德斯鳩等人學說中的法律演化思想。然后,梳理了蘇格蘭學者亞當·斯密、約翰·米勒等對法律演化理論的繼承和發展。19世紀歷史法學派的興盛,使得法律演化理論發展到了最高峰。作者重點介紹了歷史法學派薩維尼、耶林、梅因的法律演化學說及其在英國的影響。通過追溯法律演化理論的歷史發展,作者認為法律演化論與羅馬法的地位、一般法理學理論有密切的關聯,并仍然在某種程度上影響著當代法學家對法律的理解。
目 錄
目 錄
前 言
前 言
近來,社會演化理論受到廣泛關注,但對法律演化論的研究則相對薄弱。盡管社會演化論和法律演化說彼此關聯,并且在某種程度上有共同的命運,但是法律演化說有其自身的發展史。這可追溯至18世紀。
18世紀的法律思想與道德哲學緊密相關,而這兩者均由自然法傳統發展而來。自然法以人類的理性和社會性為基礎,以此在所有社會中構建道德和法律義務。然而,在18世紀的進程中,區別意識在這個領域逐漸發展,如人的道德義務和法律義務之間的區別,法律義務在不同世紀之間以及在同一世紀的不同時期之間的區別。
這種區別意識在不列顛比在其他地方更強,這是很容易理解的。英國的法律思想家(并非都是法學家)長期致力于解釋這樣一個問題,即與歐洲大陸的羅馬法系和在新近統一的聯合王國北部實施的蘇格蘭法相比,英國普通法更具鮮明特性。概括而言,他們傾向于認為這種區別是由于英國民族性格的獨特性。早在1704年,托馬斯·伍德引介了一部關于羅馬法的著作,并肯定地對他的英國讀者說:“這個國家的法律(由于已經出現了混合性與適應性)與我們的民族精神非常匹配。”蘇格蘭的法律思想家則比他們的南方同胞更多地意識到法律的差異性。因為在聯合王國成立后,正是別具一格的蘇格蘭法和蘇格蘭教會一起保存了蘇格蘭民族的獨立身份,并且在一個王國內保留兩個法律體系是否恰當是一個有爭議的話題。
在這種觀念氛圍中,需要一種能夠解釋法律變遷的理論。對此,當時流行的法律觀念難以滿足這種需要。一些觀念視法律為古老的習俗,民族的傳統;另一些觀念認為法律是主權者意志的表現;還有些觀念認為法律是理性的產物。但是,這些關于法律的概念都不能提供關于法律變遷的令人滿意的解釋。它是因為某種原因而敗壞的古老的良法的復興嗎;它是主權者意志的變化嗎;或者來源于理性的法律變成非理性的嗎?某些蘇格蘭思想家認為,法律隨社會的變化而變化,并且正如社會的進步經歷若干階段一樣,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以相應的方式發展。故而,法律之所以存在差異,乃是因為其所考察的社會發展到了不同的階段。
19世紀,蘇格蘭作家的這些觀念基本上被遺忘或忽視了。弗里德里希·波洛克爵士誠懇地認為,在梅因的《古代法》出版之前,“證明相似性與異常性系法律觀念發展中的自然產物是一種聞所未聞的方法”。19世紀的思想家探索一種可以解釋法律的變化而非立法者的法律改革的理論;他們努力讓自己的理論具有科學性,而科學的研究是一種歷史的研究。德國的歷史法學派使這樣一種觀念流行開來,即一個民族的法律隨著其自身的發展而發展。這個觀念在不列顛被熱情地接受。它假設法律制度本身有其自生自發的歷史。演化和歷史方法變成了同義詞。波洛克再次宣稱,“演化學說無非是運用于自然事實的歷史方法;而歷史方法無非是運用于未知社會和制度的演化學說。”
作為亞當·斯密《法理學講演錄》的編輯者之一,我對他關于法律變化的本質理論產生了興趣;作為一名羅馬法研習者,我震撼于羅馬法在那些理論的后續發展中發揮的特殊作用。1978年4月,我受貝爾法斯特女王大學邀請擔任R.M.Jones講座教授,這給我提供了深入探究法律演化學說史的機會。所有的法理學學生對歷史上代表人物的主要理論都很熟悉,但在他們的時代的法學思想的背景下,將這些理論相互關聯起來似乎是有必要的。
彼得·斯坦因
內容來源:第三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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