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
網友咨詢:
報復陷害罪的定罪標準是什么?
田樞博律師解答:
報復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侵害的對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這四種人。報復陷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或批評人、舉報人實行打擊報復陷害的行為。報復陷害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報復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報復陷害他人的目的。如果沒有報復陷害的目的,而是由于政策水平不高,認識有誤等原因,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處理不當,則屬于工作上的失誤,不構成犯罪。
田樞博律師補充: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報復陷害,情節嚴重,導致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致使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3.其他報復陷害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實行打擊報復,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可予批評教育,或者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報復陷害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田樞博律師
重慶華立萬韜(九龍坡)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曾與資深檢察官共同辦理過多起惡性刑事案件,包括強奸、販賣毒品、殺人等,也擔任民事訴訟代理人,成功辦理過民間及銀行借貸糾紛、離婚訴訟、交通事故糾紛等,在大量實體案件中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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