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所說的“新三體”非小說《三體》中的三體,而是指近年來在科技和產業語境中出現的“新三體”概念(物理實體-意識人體-數字虛體),新三體構成了一種實體與虛體、事實體與價值體的深度混合問題
1、本體論層面:三類“體”的混合與邊界漂移
物理實體(物體)是傳統意義上的“事實體”,以牛頓力學意義上的“剛性存在”為特征,如設備、材料、生物肉身。
意識人體(意體)既是事實體(神經電活動、可觀測行為),又是價值體(主觀感受、道德判斷),天然混合。
數字虛體(數體)完全由代碼構成,看似是“虛體”,但在云計算、區塊鏈、AI大模型等基礎設施中,已具備準實體性——可存儲能量、產生經濟價值、觸發物理行動(如自動駕駛算法直接控制車輛)。
衍生出的混合問題:
當數字虛體通過腦機接口反向寫入人腦,“意體”的事實部分(記憶、決策)可能被數體重構,此時價值體(人格、自由意志)是否仍獨立存在?
AI生成的虛擬人擁有法律主體資格,其“人格”是價值體,但運行依賴服務器這一物理實體,事實與價值在法律上如何區分?
2、倫理學層面:價值體的“事實化”危機
價值體的工具化:數字虛體(如推薦算法)原本是人類價值(信息獲取權)的工具,但當算法通過行為預測反向塑造人類偏好(如短視頻成癮),價值體被事實體(數據模型)殖民,導致“人應當如何生活”這一價值問題被降維為“如何提高用戶留存率”的事實問題。
事實體的價值負載:自動駕駛汽車為避免事故選擇撞擊行人A而非行人B(基于年齡、社會貢獻等參數),此時物理運動的事實決策被嵌入價值算法,傳統“事實-價值二分”失效。
3、技術治理層面:混合體的權責困境
責任歸屬:若AI醫生(數體)基于錯誤數據(物理實體傳感器故障)給出診斷,導致患者(意體)死亡,責任應歸于:
傳感器制造商(物理實體)?
算法開發者(價值體編碼者)?
或AI本身(準法律主體)?
權利沖突:數字虛體(如虛擬偶像)的“肖像權”若被物理實體(公司服務器)刪除,是否構成對“人格”的侵犯?此時權利主體是代碼集合體還是背后的設計者?
4、新三體作為“混合本體論”的挑戰
傳統哲學中的“事實-價值二分”依賴實體邊界清晰,而“新三體”通過技術實現了事實體與價值體的遞歸嵌套:
數字虛體可“具身化”為物理實體(如3D打印器官),物理實體也可“信息化”為價值符號(如NFT藝術品)。
意識人體成為爭奪焦點:其事實部分(神經數據)被技術解析,價值部分(尊嚴、隱私)被商業量化。
這種混合不再允許“是”與“應當”的截然區分,而要求建立一種“技術-倫理協同框架”,在每一次技術實現中動態協商其事實性與價值性的權重。
5、變體的出現
以“物理實體-意識人體-數字虛體”為基干的“新三體”一旦進入技術-倫理的連續譜,便立即觸發一種可被稱為“變體”的混合本體論危機:原本被清晰劃界的“事實體”與“價值體”在算法-傳感-神經三重折疊中不斷互滲、遞歸、突變,致使任何單一存在形式都呈現出“既是又不是”的悖反狀態——數字虛體在云端通過算力消耗真實電能而具備準實體性,物理實體經由傳感器-區塊鏈的全程追溯被數字簽名而負載不可剝離的價值刻度,意識人體則在腦機接口的寫入-讀出循環里同時成為被測量的客體與立法的主體;于是,傳統的“是/應當”二分被一種動態的“變體邏輯”取代:每一次技術實現都即時生成新的本體論邊界,同一段代碼既可能作為無涉價值的純工具,也可能在下一秒因參數微調而成為倫理災難的引爆點,同一具肉身既能因其生物基質被歸入事實范疇,又能因其神經數據被證券化而卷入價值流通。更棘手的是,這種變體并非線性演化,而是以“量子躍遷”方式涌現——當AI醫生在毫秒級決策里混合傳感器噪聲、倫理權重與法律判例時,責任、權利、人格、物權等經典范疇被瞬間重排,導致治理框架永遠滯后于本體漂移;于是“新三體”不再只是三類“體”的靜態組合,而是一場永無終點的本體論湍流:每一個存在者都是持續生成的變體,每一次交互都在重寫“實體/虛體”“事實/價值”的臨時邊界,迫使人類必須在尚未凝固的當下即刻進行倫理-技術的同步協商,否則便會被自身所制造的混合現實吞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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