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合同義務基于誠信等原則派生,內容根據交易習慣確定,具體內容紛繁復雜,法律無法一一規定。因此,《民法典》第558條只是列舉了最典型的幾種后合同義務:
一、通知義務
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在債權債務關系終止后,當事人應當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及時將與債權債務相關的情況通知另一方當事人。例如,《民法典》第572條規定:“標的物提存后,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債務人因提存標的物而替代清償,債務人免除給付義務,但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履行通知義務,這里的通知義務即屬于后合同義務。又如,《民法典》第936條規定:“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產、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這里的通知義務就屬于后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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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協助義務
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該協助、配合對方當事人處理與債權債務終止有關的善后事宜。實際生活中,債權債務關系并非附著于債權債務標的的唯一關系,不排除當事人關于該標的的其他關系的履行需要另一方當事人的協助。例如,依照《海商法》第252條和《保險法》第63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理賠結束后,具有協助保險人向第三人進行追償的義務。又如,房地產買賣合同中,在房產過戶后,賣方也需要協助另一方當事人辦理后續事宜。房屋租賃關系終止后,出租人應該允許承租人于租賃房屋的適當地方懸掛遷移事項。醫療關系終止后,醫院有協助病人復印病歷的義務。這些協助義務,有待司法實踐基于誠信原則的要求逐步實現后合同義務的類型化。
三、保密義務
債權債務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獲悉了對方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其他重要信息的,應遵守保密義務。保密的內容包括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例如,《律師法》第38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律師對委托人負有保密的后合同義務。又如,在技術開發或轉讓合同終止后,開發方或者受讓方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獲取的技術秘密負有相應的保密義務。
四、舊物回收義務
《民法典》第9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本條體現了《民法典》第9條所確定的綠色原則,具體到合同履行環節,綠色原則要求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節約資源、減少污染的義務,在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履行舊物回收的義務。《民法典》第625條亦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標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屆滿后應予回收的,出賣人負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對標的物予以同收的義務。”該項義務的設立與當前經濟高度發達背景下商品高速流轉、回收處理排放環境成本增加等因素息息相關。根據交易習慣確定舊物回收義務時,應當根據債權債務終止原因、法律法規要求、當事人約定、回收成本以及便利性等因素綜合予以考慮。
五、其他形式的后合同義務
《民法典》第558條對于后合同義務作了開放式的規定,未窮盡后合同義務的全部表現形式,因此,除列舉情形外還可能有依據誠信原則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產生的后合同義務。例如生活實踐中,餐廳有代為保管顧客遺忘物品的義務。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中居間方不得將在房屋買賣居間過程中知悉的買賣雙方身份、電話或具體住址等信息泄露給合同以外第三方的義務等等。其他形式的后合同義務還可能包括注意義務、照顧義務、說明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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