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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繼承因涉及單位福利政策和家庭關系,常引發復雜糾紛。近日,北京市某法院審理一起房改房繼承及過戶糾紛案件,在確認打印遺囑有效的基礎上,依法分割房屋權益并判令單位協助辦理過戶,明確了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的適用規則。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訴求與理由
原告趙文博、趙文軒、趙文浩、孫雅琪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甲研究院將北京市某區房屋(下稱六號房屋)過戶至四原告及周琳名下;
本案訴訟費用由甲研究院承擔。
四原告訴稱,劉建國與趙桂蘭系夫妻關系,均已去世且無親生子女,周琳系二人養女。六號房屋是劉建國與趙桂蘭生前從甲研究院購買的房改房,劉建國 2001 年繳納購房款,2005 年去世;趙桂蘭 2008 年去世前于 2008 年 3 月 17 日訂立律師見證遺囑,載明因養女周琳未盡贍養義務,其對六號房屋享有的份額由弟弟趙德強(遺囑繼承)、弟媳孫梅(遺贈)、丈夫弟弟劉衛國(遺贈)、妹妹趙桂芬(遺囑繼承)四人分配,四人需負責其生養死葬。趙德強等四人實際履行了贍養和喪葬義務,周琳未參與。現趙德強、孫梅、趙桂芬已去世,原告作為其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相應份額,故要求甲研究院協助過戶。
(二)被告答辯理由
被告甲研究院辯稱:
六號房屋是分配給職工劉建國的房改房,購房款已付清,單位始終同意協助辦理過戶,但需以明確的繼承權利歸屬為前提;
本案實質是原告與周琳之間的繼承糾紛,甲研究院并非爭議主體,不應作為被告;
不同意原告訴求,請求法院依法處理。
(三)第三人主張
第三人周琳述稱:
原告非法定繼承人,主體不適格;
趙桂蘭遺囑無效,涉案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趙桂蘭立遺囑時未取得產權證,無權處分房屋;
作為唯一第一順序繼承人,請求將房屋登記至自己名下,并提出獨立訴訟請求:
判決劉建國與甲研究院的房屋買賣合同權利義務由其繼承;
判令原告及甲研究院協助將房屋登記在其名下。
(四)法院查明事實
劉建國與趙桂蘭系夫妻,周琳為養女。劉建國 2005 年去世,趙桂蘭 2008 年去世。趙德強(趙桂蘭弟)與孫梅(趙德強妻)育有趙文博、趙文軒、趙文浩三子,二人分別于 2019 年、2017 年去世;趙桂芬(趙桂蘭妹)育有孫雅琪、孫雅麗、孫雅軍三女,2021 年去世;劉衛國(劉建國弟)在世。
2008 年 3 月 17 日,趙桂蘭在律師見證下訂立打印遺囑,指定其房屋份額由趙德強、孫梅、劉衛國、趙桂芬分配,見證律師出庭作證遺囑真實性,醫院診斷證明顯示趙桂蘭立遺囑時 “神志清楚,言語正常”。
六號房屋系劉建國 1993-2001 年間購買的房改房,購房款已付清,2008 年、2023 年甲研究院出具證明確認房屋性質及房款付清事實,目前由周琳居住。
趙德強等四人實際照顧趙桂蘭生活并承擔喪葬費用,周琳提交的 1997-1999 年住院單據不足以證明盡到主要贍養義務。
孫雅麗、孫雅軍明確放棄繼承權利,不參與訴訟。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趙桂蘭所立打印遺囑的效力如何認定;
涉案房屋的繼承份額應如何劃分;
甲研究院是否有義務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二)法律分析
遺囑效力的核心認定:根據《民法典》及司法解釋,民法典施行前的打印遺囑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本案遺囑由律師打印,有趙桂蘭簽字摁印及兩名律師見證,見證過程有《見證書》《談話筆錄》《診斷證明》佐證,可認定系趙桂蘭真實意思表示。周琳雖質疑遺囑真實性和行為能力,但未申請筆跡鑒定,亦無充分證據證明趙桂蘭立遺囑時無民事行為能力,故遺囑合法有效。
繼承份額的劃分依據:
六號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劉建國去世后,一半份額歸趙桂蘭,另一半由趙桂蘭、周琳法定繼承(各占四分之一);
趙桂蘭去世后,其享有的四分之三份額按遺囑處理:趙德強、孫梅、劉衛國、趙桂芬各分得十六分之三;
趙德強、孫梅的份額由其子趙文博、趙文軒、趙文浩均等繼承(各占八分之一);趙桂芬的份額由其女孫雅琪繼承(十六分之三);劉衛國在世,享有十六分之三份額;周琳最終享有四分之一份額。
受遺贈的有效性認定:孫梅、劉衛國作為受遺贈人,雖未以書面形式向全體繼承人表示接受,但原告舉證證明其已向其他繼承人作出接受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應認定有效接受遺贈。
單位的協助義務:甲研究院作為房改房出售單位,在繼承權利明確后負有協助辦理過戶的法定義務,不得以非爭議主體為由拒絕履行,故應按判決確定的份額協助辦理登記。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位于北京市某區六 號房屋權益由劉衛國、孫雅琪各享有十六分之三份額,趙文博、趙文軒、趙文浩各享有八分之一份額,周琳享有四分之一份額;
甲研究院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將上述份額過戶至各權利人名下;
駁回周琳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打印遺囑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打印遺囑需有遺囑人簽字、日期及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全程參與遺囑訂立過程并簽字確認。本案遺囑因有完整的律師見證程序和醫療證明支持,效力得以認定,提示立遺囑人應注重形式合規性,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二)房改房繼承應明確產權狀態
房改房雖未取得產權證,但已付清購房款的,可作為遺產繼承。繼承人應留存購房合同、付款憑證、單位證明等材料,明確房屋來源和權屬狀態,為繼承分割提供依據。本案中單位出具的房款付清證明成為關鍵證據。
(三)贍養義務履行影響繼承權利
遺囑繼承中,“生養死葬” 條款的履行是獲得遺產的前提。繼承人應留存照顧記錄、醫療費用單據、喪葬開支憑證等,證明已實際履行義務。本案原告因能舉證證明贍養事實,其繼承權利得到法院支持。
(四)受遺贈人需及時作出接受表示
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明確表示接受,雖法律未限定表示形式,但建議以書面形式向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作出并留存證據,避免因舉證不能喪失權利。
(五)單位應履行協助過戶義務
房改房單位不得以繼承糾紛未解決為由推諉過戶責任,在法院明確權利歸屬后,應及時協助繼承人辦理產權登記。繼承人可憑生效判決要求單位履行義務,必要時申請強制執行。
繼承糾紛涉及親情與法律的平衡,當事人應增強證據意識,通過合法遺囑明確財產歸屬,履行贍養義務,發生爭議時理性維權。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將嚴格審查遺囑效力,綜合考慮贍養事實和法律規定,確保遺產分配公平合法。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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