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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是指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撫育教養。對于父母來說撫養是一種義務,即使離婚了,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的義務。當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那么撫養費的數額如何確定?判決確認的撫養費還可以變更嗎?如果父母對撫養費約定的數額過低,該怎么辦?本文帶你了解關于撫養費的基礎法律知識。
一|撫養費的數額,如何確定
2013年,小盧的父母協議離婚了,雙方約定小盧由母親撫養,父親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如果工資上漲要增加撫養費,醫療費父母平均分擔。但小盧認為父親并未按雙方約定支付撫養費和醫療費,在工資增加時也未提高撫養費標準,所以于2022年訴至法院,請求提高撫養費標準至每月6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間每月應增加的撫養費1500元,以及支付醫療費和教育培訓費等。
小盧的父親辯稱,自己愿意繼續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至小盧十八周歲。另外,離婚后,他已再婚,又生育一子。所以不同意增加撫養費。關于醫療費,如小盧可以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據材料,他愿意按照協議支付。教育費用已包含在撫養費中,不同意再支付。
法院經審理查明,離婚協議約定如遇男方漲工資,按照工資增加的30%的比例,增加撫養費,該約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守。經核算,小盧父親的月均收入較離婚時確有提高。綜合考量小盧的實際需要、北京市實際生活水平、被告的月均收入及需要負擔兩名子女的撫養費的情況,法院酌情確定自2021年12月起盧父每月向小盧支付4800元撫養費。2016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間,小盧主張每月增加1500元撫養費,并未超過對應年度盧父收入增長幅度的30%。關于醫療費和教育費,因證據材料不符合醫藥費的證據形式、相關醫藥費并非因重大疾病發生、盧父已按照月均收入的30%標準支付撫養費,未予支持。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撫養費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可以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規定,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小盧的父母在離婚時通過協議約定每月撫養費的數額為2000元,并說明如遇工資上漲撫養費也要增加,該協議符合法律規定,屬于有效約定。另外,雙方離婚至小盧起訴已逾七年,小盧在學業和生活中的實際需要、所在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均有所提升,且經核算,小盧父親的月均收入在增長,小盧主張的撫養費數額沒有超過雙方約定的標準和法律的明確規定,故小盧要求提高撫養費的訴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被支持。另外,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本案中,盧父已支付撫養費,而撫養費的內涵包括教育費和醫療費,除重大疾病外,小盧另行主張教育費和醫療費缺乏法律依據。
二|離婚協議約定的撫養費過低,如何補救
小竇父母于2005年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小竇由母親撫養,父親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費至小竇成年。2009年之前,其父已按約定支付撫養費。2022年,小竇將其父親訴至法院,小竇認為父親此前支付的撫養費過低,應以每月2800元的標準補足2009年至2022年期間的撫養費,對于此期間發生的教育費用、醫療費用應等承擔50%,支付30萬元。
小竇的父親辯稱,離婚協議中約定了每月300元的撫養費標準,不同意變更,2010年左右,小竇的母親和他口頭約定他不去探望小竇,也無需再支付撫養費。他對小竇產生的很多費用并不知情,不同意分擔教育、醫療等各項費用的50%。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竇的父母在離婚時曾約定撫養費標準為每月300元,證據顯示竇父自2011年6月起即未再支付撫養費,但直至小竇年滿18周歲前夕,小竇才提起訴訟,要求其父親以每月2800元的標準補足此期間的撫養費。對此,因撫養費的功能在于維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從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其支付大多與子女成長同步,但在此前若干年間,小竇從未起訴其父要求支付撫養費或者變更撫養費的金額,故在本次訴訟中,其徑行要求其父按每月2800元標準補足自2011年6月起的撫養費,不符合撫養費的功能和價值,明顯不妥,故對2011年至2021年的撫養費,仍應按每月300元標準計算。對于小竇起訴后的撫養費,即2022年1月至2022年2月的撫養費,隨著本市生活、消費水平的不斷提高,小竇生活、教育、醫療等各項費用必然隨之增加,其主張每月2800元標準符合實際需要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且未明顯超過竇父的給付能力,故對該部分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小竇主張的教育費用、醫療費用等,因前期撫養費標準確不足以維持小竇正常的生活和學習,故對于在此期間發生的醫療費、學費等必要支出,由竇父負擔50%。
法官說法
撫養費的立法目的在于維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從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如前所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撫養費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可以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在離婚時可協議確定撫養費的數額及支付期限,如隨時間遷移,生活需要增加,所需撫養費數額增加,雙方亦可協議變更撫養費,如無法達成一致協議,應及時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本案中,小竇的父母離婚時約定了較低的撫養費標準,且后來竇父還未按時支付撫養費,小竇可以要求其父依約定支付撫養費。小竇認為撫養費標準過低,也可以主張適當增加,但多年來小竇及其母親并未與小竇之父重新簽訂撫養費協議,也未向法院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因此小竇在即將成年之際要求其父親按照高標準補足此前的撫養費已背離撫養費的立法目的。但因小竇舉證證明確實產生了教育、醫療等必要費用,且其父親所支付的撫養費確實不足以覆蓋該部分費用,故對于小竇主張的在此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等必要支出,其父應負擔50%。
三|法院判決的撫養費,還可以協議更改嗎
陳陽和毛麗于2011年經法院判決離婚,兒子陳冬由被告毛麗撫養,自己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由于兒子和前妻毛麗生活后十分不開心,2013年,他想申請法院變更撫養關系被駁回。2016年,陳陽和毛麗簽訂《撫養權變更協議書》,約定兒子陳冬的撫養權變更至陳陽名下,毛麗應每月支付撫養費。此后,陳冬一直和他一起生活,毛麗從未履行給付撫養費的義務。故起訴至法院,要求毛麗按照每月1500元的標準向其支付已墊付的2016年7月16日至2022年4月13日的撫養費。
毛麗未出庭,法院依法缺席審理。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陳陽與毛麗在第三方見證下簽署《撫養權變更協議書》,約定陳冬由陳陽撫養,原告負責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監護,毛麗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陳陽主張簽訂協議后,毛麗未依約支付撫養費,所有撫養費均由其自行支付。法院認為《撫養權變更協議書》是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屬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毛麗未按約定支付撫養費,應當支付。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毛麗向陳陽支付2016年7月至2022年4月的撫養費103500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法院判決確定的撫養費數額并非不可變更的“終局性標準”,若雙方經濟狀況、子女實際需求或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發生變化,父母可通過協議調整撫養費。判決確認撫養費后允許雙方協議變更,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與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的平衡體現。父母在確保不損害子女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可以書面協議變更撫養關系和撫養費,如存在履行爭議,依然可以訴諸司法救濟。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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