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開設賭場被上海警方抓捕,其涉案人員將會面臨怎樣的判決
當家人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在上海看守所時,家屬往往既擔憂又迷茫,對這一罪名大多都不太了解。那么對于這種情況,該涉案人員在上海將面臨怎樣的判決?上海開設賭場罪的量刑又是什么?
開設賭場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場所、空間、賭具等,設定賭博方式、規則,控制賭博進行或者經營賭博的行為。
開設賭場罪在上海的量刑標準:
1、一般情節:構成開設賭場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這是針對一般情節的犯罪分子所設定的刑罰。
2、情節嚴重:對于犯罪情節嚴重的犯罪分子,將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抽頭漁利數額巨大、賭資數額巨大、參賭人數眾多等。
本罪的立案標準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5、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開設賭場罪的量刑需要根據諸多因素來判斷最終的一個判刑結果:自首、立功、主犯從犯、獲利、工作時間等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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