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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糾紛中,再婚家庭的財產分割往往因婚前婚后財產交織而更復雜。北京大興一起案件中,被繼承人趙建國去世后,其子女趙磊、趙婷與再婚配偶孫蘭就兩套房產、租金、存款等遺產產生爭議,法院最終根據財產性質、贍養情況等作出判決,明確了婚前財產轉化、遺產孳息分割及贍養義務對繼承份額的影響。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磊、趙婷(被繼承人趙建國與前妻所生子女)
被告:孫蘭(被繼承人趙建國再婚配偶)
被繼承人:趙建國(2022 年 12 月 29 日去世,未留遺囑)
涉案財產:
一號房屋(大興區,拆遷安置房)
二號房屋(大興區,小產權房)
一號房屋租金(每月 4500 元)
存款及拆遷款
喪葬費及撫恤金 70000 元
(二)爭議焦點
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是否屬于趙建國的遺產?
租金、存款等孳息及款項是否應作為遺產分割?
孫蘭對趙建國盡主要贍養義務,能否主張多分遺產?
(三)事件經過
趙建國與前妻劉芳婚后育有趙磊、趙婷,2002 年 5 月離婚,法院判決舊宮鎮某院落部分房屋歸趙建國所有。2002 年 12 月至 2003 年 7 月,孫蘭以個人名義購買二號房屋(小產權房),支付全款 9.5 萬元。2010 年 7 月,趙建國與孫蘭登記結婚。
2016 年 10 月,趙建國婚前所有的舊宮鎮院落拆遷,獲得安置補償款 42.38 萬元,選購一號房屋(安置房)花費 28.05 萬元,剩余拆遷款 14.34 萬元。2016 年 11 月,趙建國簽訂一號房屋買賣合同,該房屋尚未取得房產證。
2022 年 12 月趙建國去世后,趙磊、趙婷起訴要求繼承:一號房屋份額、二號房屋份額、2023 年 1 月至 2024 年 6 月的租金(每月 4500 元)、喪葬費及撫恤金、存款 9.12 萬元、拆遷款 14.34 萬元。
孫蘭辯稱:二號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一號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租金已用于生活;存款用于趙建國看病及日常開銷;拆遷款已花完;自己盡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遺產。
二、案件分析
(一)遺產范圍的認定
法院對各項財產的性質判定如下:
二號房屋:不屬于遺產。孫蘭提交的《定房協議書》《房屋買賣合同》及付款收據顯示,該房屋于 2003 年由孫蘭婚前全款購買,趙磊、趙婷主張 “借名買房” 但未提供證據,故認定為孫蘭婚前個人財產,不納入遺產范圍。
一號房屋:屬于趙建國遺產。該房屋是趙建國婚前所有的舊宮鎮院落拆遷安置所得,拆遷檔案顯示被安置人僅趙建國,孫蘭未參與原院落建設,雖拆遷協議簽訂于婚姻存續期間,但屬婚前財產的轉化,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未取得房產證,法院僅確認繼承份額。
租金收入:屬于遺產孳息。一號房屋租金(2023 年 11 個月、2024 年 6 個月,每月 4500 元)是遺產產生的法定孳息,應依附于房屋遺產按繼承份額分割。
存款:部分屬于遺產。趙建國 2022 年 1 月取現 7 萬元、7 月轉賬給孫蘭 2.12 萬元,孫蘭主張用于看病和生活,但僅能證明 2022 年醫療費支出 1286.16 元,其余款項未提供花銷證據,故法院認定未消費部分屬遺產。
拆遷款:不支持分割。拆遷剩余款 14.34 萬元發放于 2016 年,至起訴時已近 8 年,趙磊、趙婷未舉證證明款項仍存在,故不予支持。
喪葬費及撫恤金:不屬于遺產,但可參照遺產分割。雙方協商一致:扣除喪葬費 1.4 萬元后,孫蘭得 3 萬元,趙磊、趙婷得 4 萬元(由孫蘭支付給趙磊),法院予以確認。
(二)繼承份額的分配依據
法院根據贍養情況調整了繼承比例:
孫蘭多分的理由:孫蘭與趙建國長期共同生活,提交的 2012-2022 年就醫記錄、陪護證據證明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對被繼承人盡主要扶養義務的,可以多分遺產。
子女的份額:趙磊、趙婷主張盡贍養義務,但提供的照片、視頻僅能證明日常探望,未體現長期照料,故份額少于孫蘭。
最終比例:除喪葬費、撫恤金外,孫蘭繼承 40%,趙磊、趙婷各繼承 30%。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號房屋由趙磊、趙婷、孫蘭按份共有,孫蘭占 40% 份額,趙磊、趙婷各占 30% 份額;
孫蘭于判決生效后 7 日內向趙磊、趙婷各支付租金 22950 元(2023 年 11 個月 + 2024 年 6 個月,按 30% 份額計算);
孫蘭于判決生效后 7 日內向趙磊支付喪葬費及撫恤金 40000 元;
孫蘭于判決生效后 7 日內向趙磊、趙婷各支付存款遺產 25000 元。
四、案件啟示
(一)婚前財產與遺產范圍的界定
留存婚前財產憑證:購買房產、車輛等大額財產時,務必保留買賣合同、付款憑證、產權登記證明等,明確購買時間與資金來源,避免婚后被混淆為共同財產。如本案中孫蘭因持有完整購房手續,成功認定二號房屋為婚前財產。
警惕財產轉化風險:婚前財產在婚后轉化形式(如拆遷安置)仍屬個人財產,但需保留轉化鏈條證據(如拆遷協議、原產權證明)。本案中趙建國的拆遷檔案清晰,法院得以認定一號房屋為婚前財產轉化。
小產權房的繼承限制:小產權房因無房產證,法院通常不處理所有權,僅可主張使用權。繼承人需提前了解房屋性質,避免對分割結果產生誤判。
(二)遺產孳息與款項的分割要點
租金等孳息的歸屬:遺產產生的租金、存款利息等孳息,應隨遺產本體一并分割。繼承人需關注遺產收益情況,及時主張權利,本案中租金按繼承份額分配即為此類情形。
款項花銷的舉證責任:主張遺產已用于日常生活或醫療的,需提供詳細開銷憑證(如醫療費票據、購物記錄)。本案孫蘭因舉證不足,部分存款被認定為遺產。
年代久遠款項的舉證難度:對于多年前的拆遷款、存款等,若無法證明款項仍存在,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分割。繼承人應在被繼承人去世后及時核查財產線索。
(三)贍養義務對繼承的影響
保留贍養證據:盡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需留存就醫記錄、陪護證明、生活費轉賬記錄等,證明長期照料事實。本案孫蘭因提供十年就醫陪護證據,獲得 40% 的多分比例。
“精神贍養” 的局限性:探望、情感關懷等精神贍養雖重要,但在遺產分割中,法院更側重實際照料、經濟支持等物質層面的證據。
再婚配偶的贍養優勢:再婚配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較易舉證盡贍養義務,子女若不共同居住,需更注重留存贍養證據。
(四)繼承糾紛的預防與應對
提前訂立遺囑:被繼承人可通過遺囑明確財產分配,避免繼承人爭議。尤其再婚家庭,遺囑能有效減少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的分割矛盾。
及時核查遺產線索:繼承人應在被繼承人去世后,盡快查詢房產、存款、理財等財產信息,必要時申請法院調查,防止財產被轉移或隱匿。
協商優先,訴訟兜底:對喪葬費、撫恤金等非遺產性質的款項,可優先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需圍繞財產性質、贍養情況等核心事實舉證,提高訴訟勝率。
本案中,法院通過厘清財產性質、審查證據充分性、考量贍養義務,作出了公平合理的判決。遺產繼承糾紛的核心在于 “證據為王”,繼承人需提前規劃、注重留存證據,再婚家庭更應關注婚前財產的界定與遺囑的訂立,以減少身后爭議。同時,盡孝不僅是道德義務,在法律層面也會影響繼承份額,充分體現了 “權利義務相一致” 的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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