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得好
和氣生財!和氣生財!
可是總有些人因幾句口舌之爭
一時慪氣、意氣用事
一言不合
便擼起袖子上演“全武行”?
近日
崇義警方快速查處一起
尋釁滋事案件
有效打擊了違法分子的囂張氣焰
切實維護了轄區社會治安秩序
7月8日凌晨
崇義縣公安局橫水派出所
接到群眾報警稱
轄區某超市門口發生打架事件
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請求公安機關到場處置
接警后
值班民警迅速響應
第一時間趕赴現場
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經調查查明
違法嫌疑人黃某某
在某超市門口停車位
粘貼涉黃小廣告時
被騎車途經此處的賴某某
以及何某某發現
隨后
賴某某聯系黎某某等人
趕到現場后
便對黃某某進行挑釁
雙方多名人員因此產生爭執
并發生互毆行為
經詢問
黎某某等7人對其毆打他人的違法事實
供認不諱
黃某某對其毆打他人
及傳播淫穢信息的違法事實
供認不諱
目前
涉事8人均已被公安機關
依法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什么是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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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的定義
尋釁滋事罪是指行為人實施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了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損害結果,從而構成的犯罪。
構成“尋釁滋事”的常見行為有哪些?
常見的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的行為主要有: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行為將受到什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下一步
崇義公安將持續深化
打防管治各項措施
對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等
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堅持“零容忍”態度
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堅決維護轄區社會治安穩定
為人民群眾營造
安全、和諧、有序的社會環境
來源:崇義公安
編輯:陳 慧
審核:楊曉斌
審簽:徐 鵬
總監制:李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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