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流動人口和租賃房屋專項
治理工作的通告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進一步加強出租房屋管理,全面掌握人員流動情況、整治治安亂點、擠壓消除違法犯罪空間,提升人民群眾安全獲得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加強出租房屋管理通告如下:
一、出租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或使用的房屋。
二、房屋出租人必須嚴格遵守如下規定:
(一)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二)及時與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發現可疑物品和違法犯罪線索以及變更租住人員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五)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
(六)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三、房屋承租人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二)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告;
(三)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四)集體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四、房屋出租人違反本通告第二項規定、房屋承租人違反本通告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嚴禁為他人實施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出租房屋。違者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而為其提供出租房屋、幫助其逃匿或者包庇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六、已出租尚未向公安機關備案的出租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前往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備案手續,逾期未備案的出租房屋由派出所依法予以處罰。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文水縣公安局
2025年7月15日
來源:文水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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