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天查獲的2支氣槍
據海關發布消息,近日,深圳灣海關查獲進境旅客攜帶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2支。當日,一名旅客從深圳灣口岸進境,經過海關監管區時未向海關申報,其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機檢圖像異常。經進一步查驗,海關關員在其行李內查獲疑似槍支2支。后經專業機構鑒定,2支疑似槍支均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屬于國家禁止進出境物品。
走私刑事辯護律師吳國雄(深圳)分析稱:
1、我國槍支鑒定標準很低: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1.8焦耳/平方厘米是什么概念,據國家檢察官學院沈海平副教授的說法,隔著一張桌子,將一把豆子擲向他人的臉,其動能即可達到1.8焦耳/平方厘米。遠低于國外的一般標準。
2、所以在現實中,你以為是玩具槍、仿真槍,但可能鑒定為真槍。不知道這位年輕人是出于什么原因攜帶這兩支氣槍,但據石家莊海關緝私局沈占明警官2016年稱“最近幾年來,全國查辦的走私仿真槍案件每年都有30起左右,雖然都作了有罪判決,但絕大部分為業余軍迷收藏愛好者的案件當事人,在形象和危害性上,與傳統意義上的國際軍火走私販子相去甚遠,這也導致幾乎每起案件都引起不同程度的質疑”。
3、如新聞所述,目前涉案的2支也鑒定為槍支,即“這經專業機構鑒定,2支疑似槍支均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
4、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走私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二支以上不滿五支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5、因為對于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法釋〔2018〕8號)不僅應當考慮涉案 槍支 的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 槍支 的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于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6、看看后續會怎么處理。
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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