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特稿報道組發自珠海
在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藍圖下,一起橫跨十年的商業糾紛撕開了權力與資本勾結的裂縫。澳門商人陸炳同作為省級政協委員,在珠海投資的摩爾廣場項目中,不僅遭遇2.0493億元資金被侵占,更因一紙枉法裁判被迫承擔4020萬元虛假債務。
記者調查發現,這起冤案的背后,是珠海市中級法院的同案不同判、珠海市公安局的七年不立案,以及落馬官員編織的權力保護傘 —— 原珠海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張強,原香洲區區長劉齊英,原香洲區政法委副書記曾思等人與商人戴麗、羅盛宗相互勾結,將司法權異化為利益輸送工具,讓跨境投資者淪為權力博弈的犧牲品。
退股后的 "債務陷阱":一份政府虛假檔引爆的司法連環錯
2014年3月,陸炳同與戴麗、羅盛宗簽署《退股協議書》,正式退出珠海摩爾廣場項目。協議明確約定:陸炳同將股權無償轉讓給戴麗,摩爾公司未來九年的經營權、收益權歸戴麗所有,且戴麗獲得6912萬元分紅及1億元風險基金,“公司過往及未來債權債務與陸炳同無關”。這份經過另案三級法院(珠海中院(2016)粵04民初54號、廣東高院(2019)粵民終2786號、最高法(2021)最高法民申6108號)認定為“合法有效、對內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卻在后續訴訟中被珠海司法系統徹底無視及扭曲。
政府“三無檔”成冤債源頭。2018年7月28日(周六,非工作日),一份蓋有珠海市香洲區政府公章的《關于摩爾百貨糾紛處理經過的說明》(下稱《說明》)突然出現。這份無文號、無簽發人、無主送單位的“三無檔”,虛構了 “陸炳同委托羅盛宗墊付 4020 萬元”的關鍵事實。更詭異的是,香洲區政府既不承認該檔存在,也拒絕陸炳同的信息公開申請。同時,陸炳同也要求公開此“說明”及珠海市督察室也派員查核,均無此檔。
就是這份存疑檔,成為珠海中院一審判決的“核心證據”。2019年,珠海中院 (2018) 粵 04 民初 70 號判決書認定,陸炳同需按《承諾書》退還 4320 萬元分紅。主債務人摩爾公司并沒有列為被告,反而承諾人成為被告。但事實上,《承諾書》明確約定的是“對摩爾公司未來六年經營收入與應付租金的差額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即只有當未來六年(2016年7月-2022年6月,尚未發生)摩爾公司在無力支付小業主租金時,股東才按股權比例補差額。這一責任性質被法院刻意篡改為“直接退款義務”,屬于典型的法律概念偷換。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一審(2018)粵04民初第70號案主審法官陳瑩的丈夫,系另一當事人戴麗的代理律所的合伙人。此種關聯關系引發對利益輸送與枉法裁判的合理質疑,恐屬典型的“關系案”。
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亂象更顯荒誕。在79件小業主起訴摩爾公司的案件中,珠海中院(2020)粵04民終2124號等判決書均認定“股東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且上述判決均出自同一法官。而在陸炳同案中,同一法院卻將責任性質反轉。更矛盾的是,廣東高院(2021)粵民終4414號二審判決,一方面承認《退股協議》“合法有效”,另一方面又以“損害外部債權人利益”(從2016年至2022年并無小業主起訴追討債務)為由否定其在本案中的適用。
最高法院的裁定則將這種荒誕推向極致。2023年,最高法 (2023)最高法民申702號裁定書明確指出:“《承諾書》未約定陸炳同需退還分紅,投資人決議對其無約束力,羅盛宗的墊付證據不充分”,卻又以“陸炳同怠于履行”為由駁回再審。“這就像先認定‘沒有借過錢’,又判決‘必須還錢’,邏輯完全崩塌。”陸炳同的代理律師直言。
2億資金蒸發后七年報案無門:公安系統的 "保護傘"
比司法不公更讓陸炳同絕望的,是珠海市公安局對 2.0493 億元職務侵占案的七年冷處理。
2017年,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第44頁明確記載:摩爾公司2014年1月至2016年10月間,“虛報開支2.0493 億元”。陸炳同據此向珠海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報案,指控戴麗、羅盛宗侵占公司資金。
七年十二次報案,次次石沉大海。2019 年至 2025 年,陸炳同先后12次向珠海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提交報案材料,附上審計報告、銀行流水等證據,均被以“證據不足”“需補充材料”為由拒絕。
轉折點出現在2025年4月。陸炳同在配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稅務稽查局核查時,得知戴麗、羅盛宗將華緒公司的6520萬元資金從公賬轉入戴麗私賬,資金流向與審計報告中“不明開支”完全吻合。拿著這份鐵證,經偵支隊終于受理(案件號:【2025】315008 號),卻在6月17日以“未找到犯罪嫌疑人戴麗”“羅盛宗稱無財務帳冊”為由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
“這是赤裸裸的包庇!”陸炳同憤怒地展示證據:公安機關從未上門傳喚戴麗;羅盛宗作為公司財務負責人,銷毀帳冊本身就涉嫌犯罪,公安卻采信其“無帳冊”的說辭;60日審查期屆滿后,公安既不延期也不偵查,反而要求“自行復議”。
權力與資本的骯臟交易:落馬官員構筑的 "保護傘" 生態
案件的僵局,最終指向三張落馬官員的面孔 —— 原珠海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張強,原香洲區區長劉齊英,原香洲區政法委副書記曾思。
張強的“權力變現”路徑清晰可見。調查發現,戴麗與張強存在長期交往。作為分管政法、公安的市委常委,有可能利用職務之便為戴麗提供幫助。直到2024年12月29日,張強被官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利用擔任珠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珠海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珠海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案件處理、項目推進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原香洲區區長劉齊英則為虛假檔“背書”。多位知情人士證實,2018年那份虛構事實的《說明》,正是在劉齊英的默許下單方面出具,目的是“幫羅盛宗固定債務證據”,協助羅盛宗捏造債務證據,進而實施敲詐勒索,將虛構債務非法轉嫁至陸炳同。2025年4月25日,劉齊英被官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原因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
2023年2月,原香洲區政法委副書記曾思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珠海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隨后通報其多次收受私營企業主禮金共計人民幣25萬元、港幣15萬元以及高檔酒水等。
在這些權力的庇護下,操作愈發肆無忌憚:侵占的2.0493億元投入高利貸市場;通過與小業主簽署的《新協議》將摩爾公司六年估計4.28億元租金收益據為己有,嚴重損害小業主的合法權益,并將經營成本轉嫁給陸炳同;陸炳同在澳門的住宅正在遭受不法拍賣。
而作為省級政協委員的陸炳同,本應是營商環境的監督者,卻成了司法腐敗的受害者。“我帶著誠意來珠海投資,遵守法律、配合政府,愛國愛澳的熱情換來的卻是虛假債務和七年維權無門。”陸炳同感慨:“如果連政協委員都無法得到公正對待,普通投資者的安全感從何而來?”
這起案件撕開的,不僅是陸炳同的遭遇,更是大灣區跨境投資中司法公信力的一道傷口。當政府虛假檔能成為判案依據,當2億元侵占案七年不立案,當落馬官員的權力網絡能操控司法進程,損害的不僅是單個投資者的利益,更是整個區域的法治生態。
目前,陸炳同已向最高檢察院提交復查申請。同時期待廣東省紀委徹底清除原政法委書記張強、香洲區原區長劉齊英等人留下的權力毒瘤,糾正省市法院將補充責任歪曲為退款義務的錯判,讓珠海市公安局對2億資金侵占案的立案程序回歸正軌 —— 唯有如此,“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才不會淪為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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