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二十多年前一畢業就考上事業編,進入原臨沂市河東區人民醫院工作至今,區衛健委人事系統顯示我還是‘在編人員’,可我現在要背營收任務,工資還被拖欠了10萬元!”近日,山東臨沂河東醫院的醫護人員李女士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說起自己和同事們的遭遇,感到很委屈。
圖為涉事醫院
女子講述——
“公轉民”后多年還叫“人民醫院”,
“我們像‘會治病救人的銷售’”
“這些年來,我們醫院經歷了多次易主和兩次改名。雖然從根本上說還在原單位工作,但已和我當初入職的醫院完全不一樣了?!?/p>
李女士回憶,2004年時,因經營問題,臨沂市河東區人民醫院從公立醫院變為由“臨沂財源鋼鐵有限公司”控股的股份制醫院。2014年,鋼鐵公司老板馬某某又完全接管了醫院,自此公立醫院徹底變成了民辦醫院。直到2021年,醫院才改為現在的名稱“臨沂河東醫院”。
李女士提供的2014年改制時的文件顯示:二次改制后的醫院由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組建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經工商注冊登記成立臨沂市河東區人民醫院有限公司(暫定名,以工商部門核準的名稱為準),改制后,區醫院現有事業在編人員以及參加2004年改制時的人才交流、人事代理人員,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進行管理,確保職工身份不變,待遇不變。
二次改制后的醫院由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組建為營利性醫療機構
李女士說,雖然約定他們仍為事業編制,但是變為民辦醫院后,他們每個科室便背上了營收任務,工資也分成了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分,如果績效完不成便會被扣除工資,李女士提供的營收記錄顯示,其科室每月營收任務大約20多萬元。
“我們這些治病救人的醫護人員,都被逼成了銷售人員。”李女士無奈地說,2024年2月起,醫院又出現了遲發或欠薪的情況,他們多次向當地主管部門反映,問題至今未得到解決。
當地回應投訴
相關單位——
暫未收到涉事醫院違規舉報
勞動監察大隊已介入調查欠薪
7月17日上午,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嘗試聯系該醫院,發現該企業已無官網。隨后記者通過天眼查搜索該醫院,發現“醫院改制”后,成立于2014年的臨沂市河東區人民醫院有限公司,曾由馬某某個人占股超七成的小微企業“臨沂財源鋼鐵有限公司”完全控股,已于2023年3月22日被注銷,但其法定代表人與如今的“臨沂河東醫院”均為馬某某。馬某某還同時關聯著房地產、生物科技、物業公司等多個領域的企業,并均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
7月18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臨沂市衛健委,一工作人員證實:臨沂河東醫院曾屬公立醫院,編制問題應由河東區人社局回復,“醫護人員背營收任務”問題應由河東區衛健局回復。
記者聯系河東區衛健局,一工作人員證實該醫院是民辦,“暫未收到違規收費或過度醫療等問題舉報。”
河東區人社局工作人員回應稱,目前勞動監察大隊已對涉事醫院欠薪的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一直在協調處理。
律師說法1——
醫院“公轉民”暴露諸多問題,
涉事醫院涉嫌違規操作
北京大成(西安)律師事務所韓朝澤律師表示,本案暴露“公轉民”改制中常見的 “編制空掛”“監管踢皮球” 等深層次問題。
韓朝澤介紹,公立醫院改制為民辦營利性醫院本身不違法,但須符合《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此外,該醫院2014年轉為營利性后仍使用“臨沂市河東區人民醫院”名稱長達7年,涉嫌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而控股方“臨沂財源鋼鐵有限公司”為鋼鐵行業私企,無醫療行業背景。雖無明文禁止跨行業控股,但醫療機構的控股方需具備相應經營管理能力,且需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對設置主體的要求。所以,改制程序若未依法公開透明進行,且長期違規使用名稱,實質合法性存疑。需核查改制時是否經合規審批、資產是否被低估、職工權益是否被充分保障。
韓朝澤表示,涉事醫院在公轉民時實行“老人老辦法”(保留事業編身份、待遇不變)是為保障職工權益,編制應歸屬衛健委或人社局,待遇由財政保障+醫院補貼共同承擔。但記者采訪時相關部門涉嫌互相推諉編制歸屬,財政補貼可能未落實,導致待遇完全依賴民辦醫院營收,違背政策初衷。而民辦營利性醫院以“績效未達標”扣減工資,將經營風險轉嫁給編制人員,使其淪為“創收工具”,職能部門應擔負監管責任。
律師說法2——
編制已為“空頭身份”,
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陜西豐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朱長江指出,該院由公立轉為民辦營利性醫院過程中存在多個違規問題。
核心違規點一:名不副實。朱長江表示,“人民醫院”依法僅限公立機構使用,而該院自2014年轉為營利性民營醫院后,近7年違規使用“人民醫院”名稱。此舉明顯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核心違規點二:編制成“空殼”。朱長江表示,改制后醫院雖聲稱實行“老人老辦法”保留事業編制,但實際管理嚴重混亂。編制歸屬在部門間推諉不清。而這種脫離體制實質管理的編制,已淪為“空頭身份”,造成醫院公益屬性與私企營利目標的根本沖突。
針對改制后“帶編”人員待遇難保障的問題,朱長江分析認為:事業單位轉企后,普遍做法是依法解除與原在編人員的事業人事關系,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簽訂勞動合同。司法實踐表明,民營醫院人員社保只能按企業職工標準執行,無法再享事業待遇。因此,雖有“編制”之名,但實際待遇取決于其與醫院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編制身份本身難以保障原有事業單位標準。
朱長江建議勞動者:務必收集并保存好勞動合同、工資流水(特別是拖欠記錄)、能證明編制身份的材料(如衛健委系統截圖)、工作考核或營收任務書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拖欠工資可解約)、第46條(主張經濟補償金),在勞動關系終止后1年內及時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文中李女士為化名)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王煜鑫 編輯 劉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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