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法學》2025年第4期目錄
(數字化專刊3)
智慧法治
完美的效率還是負責任的正義?
雷 磊
數字體行政組織法地位的審查框架
白云鋒
網絡數據爬取合法性判定的三階層認定標準
劉 云
從財產到合同:論數據爬蟲法律規制的范式轉型
孫濟民
人工智能供應鏈市場的反壟斷規制革新
徐則林
專題筆談
數據法治三人談
周漢華 趙陶鈞 李 歡
民法典適用
大模型運行損害的歸因范式與責任機制
汪青松
算力財產權理論圖景
溫 昱
數字遺產繼承的理論構建與基本框架
譚佐財
理論前沿
醫療數據共享之私權激勵與行為規制
吳桂德
醫用腦機接口技術所涉權利再造與法律規制
杜儀方
腦機信息隱私屬性泛化之反思與規制
閆 冬
智慧法治
1.完美的效率還是負責任的正義?
——大語言模型時代數字司法的價值反思
作者:雷磊(中國政法大學錢端升講座教授)
內容摘要:大語言模型時代的數字司法在價值上最顯著的優勢是實現了幾近完美的效率,但因為無法進行價值判斷而很難滿足實質正義的要求,更無法實現司法裁判所要求的“負責任的正義”。負責任的正義是一種基于論證和代表的程序正義,要求司法裁判同時提起“真實性宣稱”與“正確性宣稱”。基于大語言模型的技術限制,數字司法既因為幻覺問題和完美訓練集問題而存在真實性缺陷,又由于只能掌握“語詞”(標識)而非真正的“語言”(意義),以及存在用數字技術消解司法程序空間的傾向而遭遇正確性或可證成性缺失的問題?;诖笳Z言模型的倫理限制,人工智能系統不應為司法裁判負責,人類法官也不應放棄自己的道德自主,將司法裁判的責任推給機器。在根本上,大語言模型只是裁判輔助技術,既不能、也不應為司法裁判的正義負責。
關鍵詞:大語言模型 效率 正義 責任 道德自主 數字司法
2.數字體行政組織法地位的審查框架
作者:白云鋒(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摘要:以數字技術為支撐的各類數字體的行政組織法地位問題是確定數字體行政法律責任的前提性問題。面對科技發展的不確定性,相較于追尋主體性問題的終極結論,提供一套通向結論的判斷方法是更為科學與開放的方案。人工智能等數字體主體性的判斷本質上非以自然人為標尺。無論自然人還是法人作為法律主體,均是基于法律系統的“自創生”。數字行政工具、數字行政系統、智能行政工具與智能行政系統四類行政數字體,從不同維度沖擊著現有行政組織體系。數字體進入行政法主體體系,需要經過“事實可行性”與“規范必要性”的雙要素考量,以及“行政工具→一般法私主體→行政法公主體”的三階段審查,滿足對應階段的條件方具有對應的行政組織法地位。目前關于自動化行政的合法性控制實質上只是第一個階段的審查。為合理分配行政法律責任并保有人類的主體性地位,只有通過三階段審查并得到立法授權的數字主體才能成為獨立承擔行政職能、 具有有限人格的行政法公主體。否則,數字體僅能作為行政工具或受委托的一般法律主體。
關鍵詞:數字體 數字政府 行政組織法 自動化行政 行政主體 行政法律關系
3.網絡數據爬取合法性判定的三階層認定標準
作者:劉云(清華大學智庫中心助理研究員)
內容摘要:網絡數據爬取是一項價值中立的數據采集工具,對于海量數據索引建檔、保護互聯網開放性、促進社會智能化轉型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毒W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第18條為網絡數據爬取行為的合法性判定提供了一個三階層的判定依據。一是對數據的公開性進行判定,認定公開數據均具有“可爬性”,該限制屬于對公開數據的合理使用。二是對爬取技術的正當性進行判定,對技術行業的整體發展水平和被爬取方的技術防護成本進行平衡考慮,區分破壞性技術和規避性技術。三是對數據用途的差異性進行判定,根據數據爬取方的用途評估對被爬取方是否產生實質性替代的影響,判斷應否支持對他人公開發布的數據的轉化性使用。
關鍵詞:數據爬取 公開數據 數據產權 合理使用 數據處理者 數據開發與利用
4.從財產到合同:論數據爬蟲法律規制的范式轉型
作者:孫濟民(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當前針對數據爬蟲行為的司法實踐與理論發展已逐步形成權利保護與自我規制這兩種基本范式。其中,權利保護范式旨在為多元主體賦予標準化法定權利,并通過持續完善權利體系以應對不足;自我規制范式則通過信賴行為主體的自我判斷能力和市場調節機制,借助法律規范推動談判的積極作用,形成開放式規制框架以提升效率,并平衡私人權利與公共利益的沖突。由于權利保護范式在實踐中存在技術適配性差、忽視公共利益和多方協作受挫等問題,加之作為公共商品的數據具有非排他性與異質性價值,“搭便車”的批評難以成立,有必要采納自我規制范式,并對合同法規范予以重構。為此,需要超越傳統合意框架,轉而以公共利益具體闡釋為目標,依據數據互聯互通原則,充分評估被爬取數據帶來的技術創新能否形成互惠機制,從而形成多元主體參與的規制框架。
關鍵詞:數據爬蟲 權利保護范式 自我規制范式 規制范式轉型 多元主體參與機制 互惠機制
5.人工智能供應鏈市場的反壟斷規制革新
作者:徐則林(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法治戰略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員,武漢大學競爭法與競爭政策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內容摘要:在風險社會中,人工智能的壟斷風險治理不容忽視。沿著人工智能的供應鏈,從模型上游基礎層的數據、算法、算力,到下游的主機層、應用層,幾乎在每個環節都存在已出現或即將形成的壟斷結構。這一供應鏈中的壟斷結構不僅源于經營者對各要素資源的控制,還源于其構建的獨特生態系統。在這一壟斷結構之上,經營者的壟斷行為同時表現為以人為主導和以算法為主導兩種形態。從市場特殊性來看,人工智能供應鏈中的動態競爭是市場常態,競爭與壟斷并非相互對立,壟斷者隨時可能由于動態性競爭和顛覆性創新而失去壟斷地位。顯然,人工智能壟斷風險治理必須在動態競爭觀下革新傳統的反壟斷法規制范式。反壟斷旨在制止人工智能供應鏈市場中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但并不意味著追求原子型的市場結構,應避免政府對市場的過度干預,建立更符合動態競爭特點的違法性認定規則、補足有利于恢復市場競爭的救濟措施,并以智慧化方式提升反壟斷監管的精準度。
關鍵詞:人工智能供應鏈 資源型壟斷 生態型壟斷 動態競爭理論 壟斷結構 智慧反壟斷監管
專題筆談
數據法治三人談
編者按:2025年7月2日,國家數據局、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數據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以標準化文本形式引導經營主體在合同中約定責任邊界、降低交易成本,其中包括數據產權登記、安全保密要求等條款。實踐的腳步越快,理論的根基越需要堅實。本期“數據法治三人談”聚焦數據產權的核心構造與應用難題。
周漢華教授對主流的物權式數據產權觀念提出反思,主張以“互操作權”為中心進行理論范式革新,強調在開放、共享與使用中實現數據價值,為構建適應數據要素流通規律的數據產權制度體系提供了新思路。趙陶鈞博士從比較法和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探討為數據產權設置保護期限的利弊,認為數據價值的強時效性和認知成本可能使得期限制度得不償失。李歡博士立足于前沿實踐動態剖析數據資產作為公司出資的適格性難題,提出“基礎+特殊”的復合判斷標準及系列配套制度,為解決資本真實性與數據流通的規范沖突給出了參考方案。本組筆談或革新觀念、或精辨制度、或彌合規范,以期能激發學界更深入的思考,為我國數據法治建設貢獻理論智慧。
1.數據產權:從物權到互操作權的變革
作者:周漢華(同濟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內容摘要:數據產權的界定關系數據基礎制度建設和數據作用的發揮。目前的主流界定方案深受物權法觀念的影響,以確立數據持有者的權利為中心,以數據交易作為數據價值的實現形式,既不利于數據流通利用,還會滋生各種連鎖問題。因此,應當發揮數據要素乘數效應,創新數據產權觀念,以互操作權為基礎推動我國法律制度系統性變革,在使用中實現數據價值?;ゲ僮鳈嘁源_立網絡用戶使用數據的權利為中心,以互操作作為數據價值的實現形式,在推動數據開放與共享的同時確保法治底線。此外,需要以權利束方式解釋數據產權與三權分置,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數據產權制度體系。
關鍵詞:數據產權 物權法 互操作權 訪問權 權利束 三權分置
2.數據產權需要期限制度嗎?
作者:趙陶鈞(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域外數據庫立法歷程表明,不恰當的期限制度可能動搖產權建構的信心并減損其實施效益,期限問題應當得到重視?,F有討論受物權式思維和知識產權式思維慣性的影響,無法給出是否設置數據產權保護期限的圓滿答案。期限制度的本意并非一味擴充公有領域,而是著眼于恢復被市場獨占權損害的公平競爭秩序,以免去追蹤成本和許可成本的方式便利客體的市場化利用。數據價值的強時效性致使數據產權的壟斷效應有限,進而期限制度在數據市場中所能發揮的作用有限,同時也無力保障公眾對數據的非市場化利用。期限制度還須設置易于辨認的保護期計算起點以及清楚、明確的期間,以便他人預測產權到期時間。但數據條目的事前認知成本過高,致使可供識別的起點極難選定、妥適的期間長度極難確定。綜上,數據產權期限制度的代價與效益不成比例。為促進數據的流通,存在限縮初始權能、構建例外、反向設權、鼓勵數據共享等期限制度的替代方案。
關鍵詞:數據產權 權利期限 保護期限 時間限制 數據知識產權 數據流通
3.數據資產出資適格性的檢視與完善
作者:李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博士后研究人員)
內容摘要:進入數字經濟時代,傳統非貨幣出資“三要件”,即可轉讓性、可評估性、合法性,正面臨數據資產的新挑戰。核心爭議聚焦于“可轉讓性”標準的法域沖突,民法強調權利的歸屬性,數據法側重流通、控制,而公司法則關注資本真實性。這種規范錯位導致數據資產權利結構面臨“雙重切割”風險:橫向切割產生重復出資,縱向切割導致出資價值虛化。應建構單一數據財產權制度,并使其排他性受到雙重限制:一是個人信息權益的人格權保留;二是數據來源者的法定使用權。數據出資適格性判定應建立“基礎+特殊”復合標準體系:基礎要件包括數據合法性、確定性及質量完整性;特殊要件要求業務關聯性、價值穩定性及可獨立轉讓性。數據出資還應做好配套制度建設,著重構建數據出資登記公示系統、動態評估機制及責任追償體系,并通過穿透式監管防范資本虛化風險。
關鍵詞:數據出資 資產信用 出資適格性 可轉讓性 資本充實 數據財產權
民法典適用
1.大模型運行損害的歸因范式與責任機制
作者:汪青松(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市場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教授)
內容摘要:大模型具有自主演化性、數據依賴性與算法黑箱性三大核心技術特征,由此引發輸出內容安全性隱憂、數據使用正當性質疑、因果關系認定難題等風險挑戰。大模型運行引發的損害不僅樣態繁多,且具有獨特的法律特征,傳統歸責體系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主要法域相關立法變革也存在缺陷。為此,需要借助風險分配與矯正正義的耦合來重構大模型運行損害責任分擔的理論基礎,創建兼容技術、控制和收益的三維歸因模型。在此基礎上構建多元主體的分層義務,遵循相應歸責原則,利用原因力分析來合理劃分比例責任,并結合動態風險協議制度來形成適應大模型技術特征與發展需求的動態、靈活且公正的責任分擔機制。
關鍵詞:大模型 人工智能 原因力 比例原則 損害責任 動態分擔機制
2.算力財產權理論圖景
作者:溫昱(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摘要:作為數字時代基礎設施以及人工智能發展的戰略支點,算力財產權亟需確立。法學方法的理論儲備與法體系空間為算力財產權的設立供給了制度支撐。從現實的算力保障需求上升為一項權利,需要闡明算力財產權內在理由蘊含的人格尊嚴和平等價值。算力財產權作為數字社會的“元權利”以及“普遍權利”的正當性應予規范承認。算力財產權外在理由強調算力在數據要素化和數字經濟發展中的關鍵作用,凸顯加強法律保護的必要性。算力財產權在規范層面應構建為一種具有普遍性、可及性與制度正當性的權利。舉凡具有法律人格者均享有作為算力財產權主體的資格,范圍涵蓋從算力供給側到終端使用的各類主體。算力具備財產權客體要求的可支配性、排他性、可轉讓性和價值性。算力財產權在數字環境下能夠實現排他占有、競爭使用、雙重收益和代碼化處分。
關鍵詞:算力 財產權 算力財產權 算力確權 權利證成 權利構造
3.數字遺產繼承的理論構建與基本框架
作者:譚佐財(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講師,華中科技大學人權法律研究院研究人員)
內容摘要:將實物遺產繼承規則直接適用于數字遺產面臨理論障礙,有必要系統反思并構建相應的繼承規則。數字遺產的可繼承性是首要問題,關于侵犯死者或通信對象的隱私、破壞社會信任基礎等擔憂均可通過學理闡釋或技術方式予以化解。若將繼承法上的遺產性質界定為一項法律地位,即可將數字遺產納入實證法調整范圍。簡單地以用戶協議中的數字遺產條款來安排權利結構可能有悖于繼承法原則,具體規則構建應當以尊重死者意愿為核心原則,依序通過遺囑等書面指示、平臺在線工具、平臺規則等方式認定死者意愿。若前述方式缺位,則根據數字遺產的商業性程度和人格屬性嵌入程度,設計類型化的死者意愿默示規則。為平衡網絡服務提供者、死者、近親屬、通信對象及公共利益,應當以比例原則為分析框架合理限制數字遺產繼承,包括以正當理由為繼承條件,排除其他用戶的數字資產,遵循最小必要原則確定繼承方式等。
關鍵詞:數字遺產 網絡虛擬財產 繼承制度 死者人格利益 遺囑 可繼承性
理論前沿
1.醫療數據共享之私權激勵與行為規制
作者:吳桂德(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摘要:當前,醫療數據囤積的“數據孤島”現象與不當利用行為頻頻發生,容易引發抑制競爭與創新、隱私權與知識產權侵權、互操作性受阻等挑戰,因而需要制度層面合理的界權保護及其運行機制調整。一方面醫療數據可攜權濫觴于民法上的健康權與人格權保護,另一方面醫療數據使用權源起自私法上對財產性利益的權利保護,其中的知識產權特征凸顯。同時,法律制度的核心激勵在于私法上的確權保護,并在技術支持背景下輔之以其他制度的協同共治,特別是公共利益維度,比如憲法層面的價值指引和反壟斷法層面的行政監管與干預。故此,有必要構建醫療數據可攜權與使用權形成合力的“二元權利架構”激勵機制,即以私法賦權激勵為主、公法行為規制為輔,并以數據信托為理論基點、醫療數據池打造為具體操作,實現醫療數據共享的公私法協同適用與社會福祉的提升。
關鍵詞:數據 醫療數據 醫療數據可攜權 醫療數據使用權 知識產權 數據共享
2.醫用腦機接口技術所涉權利再造與法律規制
作者:杜儀方(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隨著腦機接口技術在醫療領域的廣泛應用,傳統權利體系面臨巨大挑戰。在現有權利框架下對腦機接口技術所涉權利的分析,忽視了該技術對個體意志造成的影響及對權利基礎的動搖。醫用腦機接口所涉權利的內容應包括認知自由、精神隱私、精神完整性和心理連續性等。為實現權利保障,應從宏觀、中觀和微觀層面進行法律規制:宏觀上以保護人類自主權為前提,中觀上遵循自主性、非惡意、公正性和透明度四項準則,微觀上通過決策前倫理審查、決策中增強透明度、決策后長期優化等策略,旨在構建以“人”為核心的技術治理體系,實現技術發展與權利保障的平衡。
關鍵詞:醫用腦機接口 認知自由 精神隱私 精神完整性 心理連續性 人類自主權
3.腦機信息隱私屬性泛化之反思與規制
作者:閆冬(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腦機接口技術在采集與解碼腦電信號過程中,已展現出識別個體內在認知與意圖的能力,進而引發了對“腦隱私”及其法律保護邊界的討論。以腦機技術在醫療領域的應用為樣本,依據當前腦機設備的解析能力可將采集的電子數據劃分為無法解碼與可以解碼數據兩種類型。在此基礎上,根據信息內容可將可以解碼的數據進一步細分為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由此提煉出腦機信息在法律范疇下的三種形態——無法解碼的數據、個人信息、個人隱私。腦機信息不應僅因來自大腦意識就被泛化定性為隱私而升級規制或厚此薄彼,須以三種形態的實際特點為準分別調整,力求在推動醫療技術發展與防范病患信息泄露風險之間達成平衡。同時,對腦機信息的保護還須實時關注腦機解碼技術的動態變化,及時調整三類腦機信息形態之間的邊界與范疇,并開展有針對性的制度調適。
關鍵詞:腦機接口 腦機信息 腦隱私 個人數據 個人信息 法律規制
《中實智庫名刊摘要》專題統籌:秦前松。本文由《東方法學》特約供稿。(中國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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