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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19年,美國國會眾議院出現了一項議案,其中要求中國償還債券,本息合計竟高達1.6萬億美元。
這一主張將一段塵封百年的歷史糾葛重新拉回公眾視野。
為何1911年清政府與四國銀行團簽訂的鐵路借款協議,會在百年后引發如此爭議?
19世紀末的清王朝已陷入內憂外患的困局,張之洞上奏朝廷提議修建鐵路以強化對南方諸省的控制。
然而據《清實錄》記載,1910年戶部財政赤字已突破白銀1200萬兩,連綠營軍隊的餉銀都需挪用漕糧稅銀來填補,根本無力承擔鐵路建設的巨額開銷。
時任度支部尚書載澤在奏折中坦言庫儲如洗,非借洋款無從措手。
在此背景下,英、法、德、美四國銀行團主動拋出融資橄欖枝,但并不是出于好心,而是另有所圖。
很快,郵傳部尚書盛宣懷代表清廷與四國銀行團在上海外灘匯豐銀行簽署借款合同,協議規定清政府借款白銀7200萬兩,
以湖北、湖南的厘金及鹽稅收入作為抵押,借款期限40年。
這份合同看似慷慨大方,實則十分苛刻,例如鐵路器材必須從四國采購,僅鋼軌一項就占借款總額的40%。
而美國伯利恒鋼鐵公司的報價單顯示,其對華售價是歐洲市場的2.3倍,
同時鐵路總工程師須由外國人擔任,器材采購優先選擇四國產品,甚至連鐵軌規格都限定為英制標準。
時任湖廣總督瑞澂在奏折中表達了自己的擔憂,他覺得借款雖解燃眉,但路權旁落。
但此時的清廷為鎮壓四川保路運動急于用借款購買德國克虜伯大炮,最終只能倉促簽約。
然而這份合同才剛剛結束,辛亥革命的槍聲便在武昌響起,清政府迅速垮臺,也因此留下一筆懸而未決的債務。
袁世凱就任大總統后為換取列強承認,明確繼承前清一切外債。
據北洋政府財政部檔案,僅湖廣鐵路債券就支付利息白銀1200萬兩,相當于同期湖北全省田賦收入的1.8倍。
這些款項多來自鹽稅附加,導致湖南、湖北百姓負擔加重,甚至爆發“反鹽稅同盟”一系列運動。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宋子文又在1928年財政會議上提出“整理外債以固信用”,將湖廣鐵路債券列入“有確實擔保外債”名單。
一直到1937年抗戰爆發前,國民政府已償還本金150萬英鎊,利息320萬英鎊。
太平洋戰爭爆發后,對美英債務償付中斷,債券持有人開始聚集訴求。
值得注意的是國民政府曾試圖將剩余債券轉移至臺灣,
當時國民黨財政部專員攜帶2000張債券搭乘“太平輪”南下,途中輪船沉沒,部分債券散落民間,這也被美國抓住了把柄。
新中國多次聲明無義務償還這項外債,作為西方列強與晚清政府勾結的產物,湖廣鐵路借款合同本質是掠奪性金融工具。
其抵押的兩湖鹽稅厘金本屬中國財政,卻被列強通過“合同”變相控制,嚴重侵害了中國主權和人民利益。
然而美國公民卻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中國政府嚴正抗辯,根據憲章國際慣例,完全有權自主決定是否繼承前政府的債務,
更何況這是一筆基于不平等條約的“惡債”。
1982年,美國最高法院作出終審裁定,明確認可主權國家的新政府擁有判斷前政府債務合法性并決定是否繼承的權利。
這一判決不僅駁回了無理訴訟,更在國際法層面確認了“惡債不繼承”原則,
當舊政府的債務被證明是為維護殖民利益、損害本國人民權益而舉借時,新政府完全有權拒絕承擔。
這起跨越80年的司法博弈,最終以中國政府捍衛國家主權的勝利告終。
這種情況并非偶然,當時委內瑞拉、津巴布韋等國均拒絕償還殖民時期的惡意債務,
津巴布韋政府曾經明確表示英國南非公司的債務是掠奪性的,我們絕不繼承,這與中國在湖廣鐵路債券問題上的立場是一致的。
1911年的借款合同,是殖民時代列強對中國主權的粗暴踐踏,而今日的索賠訴求,仍是對歷史事實的歪曲。
這筆債務的核心不是金錢,而是一個國家自主決定命運的權利。
新中國成立后,通過抗美援朝、紫石英號事件等一系列行動,徹底終結了“炮艦外交”的時代。
在債務問題上,中國始終堅持“惡意債務不繼承”原則,在維護了國家尊嚴的同時為發展中國家處理歷史債務提供了范例。
湖廣鐵路債券的百年糾紛最終成為一面鏡子,它映照出舊中國的屈辱,也見證著新中國的崛起。
更啟示著只有掌握自己的命運,才能真正書寫歷史的篇章。
參考資料:
《清實錄?宣統朝》,中華書局點校本
《湖廣鐵路借款合同》,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藏
《奧本海國際法》(第九版),牛津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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