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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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北京時間報道:7月21日,由吉隆坡飛往成都的亞航D7326航班上,因前排乘客嫌后排乘客聲音大,雙方由言語爭執升級為肢體沖突,多名空乘人員上前拉架。
7月22日晚,四川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經查,航班飛行過程中,乘客盧某(男,34歲)因乘客蒙某(女,38歲)、張某(女,37歲)、白某某(男,38歲)、雷某某(男,39歲)一行人聊天聲音的問題發生口角,進而引發肢體沖突,盧某、蒙某身體被不同程度抓傷。
目前,該局已依法對盧某、蒙某、張某作出行政拘留處罰,對白某某、雷某某作出行政罰款處罰。
從處罰的情況來看,與陸地打架的處罰的是基本相同的。因為,一旦在陸地上發生打架現象,警方也會采取諸如行政拘留、行政罰款等方面的處罰。但是,此起打架事件是發生在飛機上,萬米高空的國際航班上,也只是行政拘留和罰款,顯然是偏輕的,而且是明顯偏輕,根本起不到警示他人的效果。
而從此起事件來看,主要責任方應當是坐在后排的乘客。殊不知,飛機也是公共場所,每個人都應當有公共意識,要遵守公共秩序,不影響他人休息、看書等。而后排的幾位乘客,不顧飛機上還有其他乘客,大聲聊天,顯然是有錯在先。在前排乘客提醒后,應當主動放低聊天聲音,而不是與對方發生口角,并最終發生肢體沖突。在這樣的情況下,率先與前排乘客發生口角和沖突的乘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是行政拘留。參與打架的乘客,也要依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刑事、行政處罰。
前排乘客沒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緒,或者提醒后排乘客時可能態度不太好,也要相應承擔責任,但顯然是次要責任。即便也傷害到了對方,在處理時,也要充分考慮實際,從輕處罰,而不是各打五十大板。
而從此起事件的處理來看,警方總體還是按照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處理的,沒有體現出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的特點,而是當了一次“和事佬”,沒有充分體現依法辦事。而且,處罰明顯偏輕,沒有真正從飛機這個特殊載體的角度出發,對當事人嚴厲處罰,對他人予以警示。
事實也是,對此起事件的處罰,不僅要針對打架本身,還要針對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大聲聊天等不良習慣。但凡后排乘客有一點公共意識,就不可能在飛機這個空間很小的公共場所大聲聊天,也就不會引起前排乘客的不滿。可以肯定,對這幾位乘客不滿的,絕非只有給予提醒的前排乘客,其他乘客也一定都有意見,只是隱忍罷了。隱忍不代表支持,也不代表滿意。
這也意味著,對打架者的處罰,還必須延伸到對不顧公共利益的行為上,延伸到教育的效果鏈上,真正體現法律是鼓勵良好行為的,是能夠對不良行為、不道德行為、不講公德行為說“不”的。否則,處罰的效果會大打折扣,教育的警示作用也大打折扣。
更重要的,此起事件還發生在國際航班上,造成的負面影響更大,國際影響也更大,更應當從嚴從重處罰。因此,建議警方能夠追加對后排乘客的處罰。前排乘客也可以對警方的處罰提出異議,要求加重對后排乘客的處罰力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促進公平、正義,才能剎住不講公共利益、不顧公共按秩序、沒有公共意識的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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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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