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簡介
ANLIJIANJIE
7月11日,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對平湖市新富嘉園小區開展檢查時,發現該小區的3幢2單元的安全出口處有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
執法人員當即聯系車主高某某,告誡其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
02
處罰結果
CHUFAJIEGUO
執法人員當場聯系到了當事人,并對其進行違法行為告誡和法制宣傳教育,并告知如果當場整改完畢,依據《浙江省消防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第三版)》可以不予處罰,但當事人均未進行當場改正。
因此,平湖市新倉鎮人民政府依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立即改正,并處以人民幣伍拾元整的行政處罰。
03
案例評析
ANLIPINGXI
在監督檢查時,因當事人對其整個要求理解,認為車輛停放位置未影響其他人員同行,故未及時改正,執法人員現場對當事人進行了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并充分告知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的危害以及“首違不罰”的依據和適用條件,但當事人均明確表示無法當場整改。因此,在啟動行政處罰程序時,不再適用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程序。
【為了您和他人安全,
請勿占用和堵塞消防通道】
小編嚴肅提醒,
“消防通道、禁止停車!”
大家一起向車輛亂停放、占用消防通道等行為說
“不”
來源 |嘉興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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