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焦點:公司安排勞動者到新單位工作,賠償金應該連續計算。
案情簡介
2014年,張某入職河北某線纜公司,從事司機工作。入職后,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向給其繳納社保,且一直通過公司經理唐某向其發放工資。2023年該公司在北京成立了分公司并讓張某去北京分公司工作,并從2023年起以北京分公司的名義為張某繳納社保。在此期間,張某在工作上一直受公司經理唐某的管理。
2025年初,公司經理唐某通過微信告知張某,因公司業績不好春節過后便不再需要司機了,讓其另找工作。張某認為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賠償,雙方私下協商無果。張某于2025年向大興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1.確認2014年至2025年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系;2.支付未發工資;3.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2014-2025年)。
爭議焦點
1、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從何時起算?
2、張某工作期間更換了單位,工作年限能否合并計算?
裁判要旨
仲裁委員會認為:1.關于勞動關系的建立時間。北京分公司的成立時間是2023年11月,張某關于雙方在2023年11月之前建立勞動關系的主張,因公司主體尚未成立,本委不予采信。北京分公司認可雙方自2023年11月起存在勞動關系且有社保證明,故本委不持異議,認定雙方自2023年11月起建立勞動關系。
2.關于違法解除。解除勞關系的意思表示在到達相對方時生效,根據公司經理唐某與張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可知,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為“庫房不打算找司機”、“賠錢多”,但上述理由不屬于《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因此公司應支付賠償金。
3.關于賠償金的支付年限,張某自2014年入職公司后就一直在唐某的領導下工作,唐某是河北某線纜公司的經理,根據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可看到張某多次向唐某說明其工作了十余年,對此唐某并未否認,唐某也說自己在公司干了20多年,雙方的對話內容與張某的主張基本相符,故采信張某的主張,自2014年起計算賠償金年限,共計119000多元。
案例評析
1.確認勞動關系的重要性:確認勞動關系是勞動者享受勞動法律法規保護的前提。只有確認勞動關系,勞動者才能依據相關法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等,還能享受帶薪年假、病假工資、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在工作中受傷時,確認勞動關系是進行工傷認定和獲得工傷賠償的關鍵。若無法證明勞動關系,工傷認定部門通常不會受理,勞動者可能無法獲得應有的工傷賠償。
律師提醒:入職后第一件事就是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保留好微信上的工作溝通記錄。
2.工作年限合并計算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提醒:公司要求員工更換工作單位時,員工一定要記得留下記錄,證明是由于公司的原因而變更到新的公司,這樣才能在維權時爭取最大權益。
北京市春林律師事務所
陽獻鵬律師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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