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酒言歡本是一件樂事
但如果喝酒后開車
飲酒后回家途中發生意外
造成傷亡時
樂事也難免成了悲劇
更有甚至會有牢獄之災
尤溪有兩男子就是這樣
讓我們看看發生了啥吧
2025年7月6日凌晨,蔡某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醉酒后駕駛車牌號為閩G****3的小型轎車行經洋中鎮中興路路段,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碰撞行進方向道路右側路旁金屬護欄、樹木,造成車上乘員(蔡某煒)膝蓋輕微擦傷及車輛、護欄、樹木損壞的交通事故后果。
經查證,蔡某揚、蔡某煒事故發生前一同在燒烤店喝了酒,隨后,蔡某煒在明知蔡某揚飲酒的情況下,把實際由其掌控的車輛交由蔡某揚駕駛,其行為構成了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經鑒定,蔡某揚血樣中乙醇含量為89mg/100ml。
目前,蔡某揚、蔡某煒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危險駕駛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機動車駕駛人員,但在司法實踐中,機動車同乘人也可能成為危險駕駛罪的共犯,醉酒型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一、“幫助型”的共犯。
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醉酒(實踐中,不需要實際準確知道他人是否達到了醉酒標準,只要知道他人飲酒,可能會達到醉酒標準即可)的,卻仍然提供車輛供他人駕駛,則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二、“教唆型”的共犯。
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醉酒,卻仍然教唆、脅迫或指派其駕駛車輛,則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三、“勸酒型”的共犯。
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卻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的,則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四、“合駕型”的共犯。
兩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在道路上分段駕駛機動車輛,構成共同危險駕駛罪。
“喝酒不開車”
不僅要求自己不開
也不能讓醉酒的人開
與親朋好友聚餐飲酒時
一定要牢記三個“不要”
一是不要借車給醉酒的人員
二是不要向必須駕車出行的駕駛員勸酒
三是不要教唆、脅迫
或指派醉酒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
發現同席者欲酒后駕車的
不論是車輛所有人、管理人
還是其他一起喝酒的人員
都應及時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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